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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往往讓被害人無奈不以,因為提出刑事告訴,耗時耗成本,縱使突破言論自由的答辯,結論大多就是獲得可以易科罰金的刑事判決,以及至多幾萬元的損害賠償〔相較於所付出之告訴、訴訟成本,實不符合比例〕。
尤其憲法法庭111年02月25日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又宣告「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詳細理由可以點連結】
不過王律師無意間發現這則新聞【罕見!洽公飆國罵恫嚇 判決書貼公告欄,記者鮑建信,自由時報,2022/10/17】,進而搜尋到原始判決。
高雄高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6號被告應在「指定處所張貼刑事判決」〔全文:㈡被上訴人應於高雄市仁武區公所仁和南街一樓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16的格式張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易字第三七0號刑事判決書七日。〕以還原告清白〔這是通俗講法,法律用語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
高雄高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6號也有意識到111年憲判字第2號問題,因此直接在判決內回應。
另一個值得認同的論點在於,那判決不是就公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張貼在公佈欄呢?「該判決書縱可於公開網站查詢,然除兩造及刻意關注此事者,衡情查詢、知悉之人應屬有限,無助於上訴人名譽之回復。」
綜上,將來在處理妨害名譽案件,因高雄高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6號啟示,亦可於聲明納入「被告應於指定處所張貼刑事判決」。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經報載「中選會今天審查通過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直轄市長候選人共受理30人,均符合規定;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5人,均符合規定;直轄市議員受理745人登記,3人不符規定;縣市議員有4人不符規定。其中,登記參選台北市第5選舉區議員的藝人謝和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尚未執行完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2022-10-14,15:54,聯合報/記者林縉明,謝和弦不能選議員了!中選會因「這理由」將他踢出名單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中選法字第0990003974號〔民國99年05月20日〕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有無消極資格條件之判斷時點疑義:
1.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犯同條前3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受緩刑宣告確定,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據此,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有「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情事之一者,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另上開消極資格要件,係以登記期間截止時為準,亦前經本會87年1月8日87中選法字第75067號函釋在案。
2.至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第1項所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係規範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始發覺候選人在登記期間截止時已有該條所定消極資格條件,或於登記期間截止後公告前發生有消極資格條件之情事,應就該不合消極資格條件之候選人作撤銷登記之規定,並非以「公告」之時點,作為消極資格條件有無之判斷準據。綜上,本案○員所犯案件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完畢,依上開規定,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其中比較有法律爭議即是「登記參選台中市第4選舉區王朝坤,因共同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交付財物罪,案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案雖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惟108年10月23日上訴駁回,並判決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案於108年10月23日確定,且於111年9月2日登記期間截止前,保護管束執行未畢,核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規定之情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
法務部〔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403503440 號要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該條第5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為一致性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15日】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111年10月14日〕公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詳細的主文與理由,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全文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裡所稱之『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第1項:「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併此說明。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6-1條第1項:「行鑑定時,如有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但須注意的是,這邊是『得』非『應』,換言之,法院或檢察官未通知亦不違法,這也是實務上大多都不會通知。
2021年09月17日王翼升律師受邀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台中市東區勞工服務中心}演講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規範之相關法律。
介紹勞動基準法中工資、工時之相關規範,包含110年1月1日實施之基本工資、工資定義與計算原則、延長工時、休息、休假、請假、各項應備文件即變形工時等相關規定。
並將107年3月1日修正新修之各項工時彈性調證制度包含在其中加以說明,且隨著社會變遷工作型態改變,課程內容亦將加強彈性工時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問題。
又考量近期天候變化劇烈即因應「嚴重特殊傳染型肺炎」疫情持續燃燒,故亦就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及工資給付要點說明相關規定。
僱傭非法外勞,第一次處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則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介紹非法外勞去工作,未營利,第一次處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則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這個議題上,實務有個爭點,如果第一次是「營利媒介」,五年內第二次,但第二次是「非營利媒介」,那第二次之犯行是處罰鍰,還是算五年再犯之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後段「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至於被告前曾於108年間,因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71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該判決書(見偵卷第90至9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又為本案非法媒介行為,然該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之「初犯」已明指遭行政機關之罰鍰處分,並不包括法院之科刑判決,另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對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是否有意圖營利,既已做區隔規範,無營利意圖者,係採「先行政,後司法」之處罰模式,有營利意圖者,直接處以刑事罰,則行為人雖曾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前科犯行,即不得列為同條第1項前已有違反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初犯」紀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96年4月27日勞職外字第0960503483號函釋謂:「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所定5年內再違反,指行為人違反本法第45條經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5年內再違反『同一條款』規定而言」(見中簡字卷第19頁),亦同此旨。是以,被告前揭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之犯罪紀錄,尚不能等同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前段之行政罰鍰,則被告雖於本案媒介阮氏雲為鄭庭誠工作,亦非屬5年內再犯,而無從以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相繩,其行為不罰。」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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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曾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林奕廷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後於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並積累⼀定之訴訟實務經驗,主要辦理之案件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對⼯程案件有⼀定之處理經驗。期許能以自身所學,為當事⼈的權利奮⾾。興趣為健身、調酒。
【學歷】
國立臺灣⼤學法學學⼠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委員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程案件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消費爭議實務。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李韋螢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士
【經歷】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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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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