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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勞工保險局:勞、就保及勞退薪資被低報,勞保局將比對財稅薪資資料逕行調高

法律新知-勞工保險局:勞、就保及勞退薪資被低報,勞保局將比對財稅薪資資料逕行調高  |   (06/25/2017)

 
勞工保險局:勞、就保及勞退薪資被低報,勞保局將比對財稅薪資資料逕行調高。
發布日期:106-06-23,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585/
 
為維護勞工權益,避免勞、就保及勞退薪資被雇主低報,勞保局將比對105年度的財稅薪資資料,如發現雇主低報投保薪資、提繳工資,將分批逕行調高,並自逕調日106年7月1日、8月1日起按調高後之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結語
如勞保局真比對財稅薪資資料,來查核是否有如實申報,此部分雇主一定要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否則一旦被發現有低報之情形,勞保局除了要求雇主補繳外,亦會處以罰鍰。當然少提之勞工退休金也需要補提。
 
參考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 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繫~
 
王翼升 主持律師
 
本法律新訊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商業判斷原則法律與政策」研討會2017年6月24日-心得分享-王翼升律師

活動心得分享-「商業判斷原則法律與政策」研討會  |   (06/24/2017)

「商業判斷原則法律與政策」研討會2017年6月24日-心得分享-王翼升律師
 
一、「商業判斷原則法律與政策」研討會由台灣法學基金會2017年6月24日於國立台灣大學召開
二、本次大會主題為「商業判斷原則」,何謂商業判斷法則?商業情勢瞬息萬變、錯綜複雜,當經營決定後續發展不如預期時,即有可能以結果論、事後諸葛之角度來審視當時的經營決定。一旦如此,則可能令董事可能為避免是否被訴而不願做積極決定,而可能喪失為公司或股東創造更多利益之機會。因此,「商業判斷原則法律與政策」簡單來說就是保護董事基於合理經營目的所為行為之推定,只要符合,董事就不用因不如預期之經營決定負擔民事責任。
三、「商業判斷原則」之適用有五要件:
(一)        為一項經營決策。
(二)        不具個人利害關係及須獨立自主
(三)        合理適當注意
(四)        誠信
(五)        無濫用裁量權
四、我國不少刑事實務見解亦將「商業判斷原則」納為判決理由,此部分受學界廣泛不同意見討論,主要原因在於,「商業判斷原則」係美國判決所建立,然在美國引用「商業判斷原則」皆係於民事訴訟中,但到我國竟於刑事訴訟中引用該原則,似乎並非如此「忠於原味」。但與會學者亦提到,刑事訴訟應揚棄「商業判斷原則」之適用,改以採用該法則之精神即可。
五、結語
王律師仍認為,刑事判決援用「商業判斷原則」以辯護人及被告立場絕對是好事,畢竟我國實務上,要期待每位檢察官、法官皆理解「商業判斷原則」之精神,實難以期待,且若以精神詮釋,將有判決判斷標準出現歧異之情形。且站在董事立場,如「商業判斷原則」獲司法實務﹝刑事及民事﹞肯認,將來於經營決策上,於有跡可循下,將積極決定為公司或股東創造更多利益之機會。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繫~
 
王翼升 主持律師
 
本研討會心得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王律法律新鮮事:以司法見解,發生車禍第一件事,馬上撥電話報案並告知姓名、地點,始符合自首要件唷!】

【王律法律新鮮事:以司法見解,發生車禍第一件事,馬上撥電話報案並告知姓名、地點,始符合自首要件唷!】  |   (06/10/2017)

【王律法律新鮮事:以司法見解,發生車禍第一件事,馬上撥電話報案並告知姓名、地點,始符合自首要件唷!】
 
司法有個有趣的法律問題:甲騎機車與乙騎機車發生車禍,致乙受傷,乙託友人丙報案,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到場時,丙先向警員陳述是甲肇事,甲亦同時主動承認肇事。則甲是否符合自首?
這個法律問題的實益在於,依照刑法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那甲算自首嗎?警察詢問,甲也承認啊!
司法見解認為:不!這個不是自首,這個是自白!白話文來說,警員是因為丙的關係知道甲是肇事者,因為甲沒有自首的適用{優惠}唷!
王律師:這個司法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號}無疑就是要比誰打電話或警員到場後講話的速度快嘛!好,切記!重點是!發生車禍第一件事,馬上撥電話報案並告知姓名、地點!

【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勞,一旦遭查獲恐將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竑德王律師:精準版應該是,聘僱非自己申請的外勞,一旦遭查獲恐將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勞,一旦遭查獲恐將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竑德王律師:精準版應該是,聘僱非自己申請的外勞,一旦遭查獲恐將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04/04/2017)

【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勞,一旦遭查獲恐將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竑德王律師:精準版應該是,聘僱非自己申請的外勞,一旦遭查獲恐將受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2017年4月4日
一、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竑德王律師:聘僱本國勞工只需勞資協議即可,但聘僱外勞需要循下列程序始合法。海報上是指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勞會遭罰鍰,但其實精準的講法應該是,不得聘僱非自己申請的外勞!因為重點不是「來路不明」,而是「聘僱非自己申請的外勞」﹞會遭罰鍰。相對的,以自己名義聘申請聘僱的外勞供他人使用,也會被罰鍰唷!不得不清楚!
※聘僱外勞的合法程序是「申請招募許可」→「申請入國引進」→「選工」→「申請文件驗證」→「辦理外籍勞工簽證」→「申請聘僱許可」。

【已繳納的裁判費用,當事人撤回起訴、和解可聲請退還。最高法院:如是「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竑德王律師:不合理!】

【已繳納的裁判費用,當事人撤回起訴、和解可聲請退還。最高法院:如是「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竑德王律師:不合理!】  |   (04/03/2017)

【已繳納的裁判費用,當事人撤回起訴、和解可聲請退還。最高法院:如是「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竑德王律師:不合理!】

一、當事人打來問:王律師!我的案子因為先前跟對照談和解,因此合意停止訴訟,結果我忘記在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被法院以視為起訴結案,那我繳的裁判費可以退還             嗎?
二、下列兩種情形,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3.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於撤回或和解、調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那聲請時需一併檢附當事人本人之帳戶存摺正面影本,請求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以節省再到法院領款之勞費。
三、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原告未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情形,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最高法院見解﹝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七號﹞: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此項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時,始有適用。至依同法第一百九十條或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四、王律師提醒與想法:
1.實務上因為法院有審理時程之緣故,因此如兩造在商議和解,常常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方式。但此風險在於,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因此,實務上大多法院會以函文方式向兩造通知合意停止訴訟之起算日,以避免紛爭。
2.最高法院以明示撤回其訴時始有退還裁判費,實有討論之空間,主要在於,如立法理由除了鼓勵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外,「減省法院之勞費」更是主要理由之一,於此,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因此亦無勞費,為何於此種情形不退還裁判費呢?
 

  服務內容 / Services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訴訟、仲裁及爭議解決
包括民事、刑事等訴訟業務、以及各種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或相關業務。
非訟業務之服務
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各項非訟之業務、以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等法律文書相關業務。
勞資爭議解決
勞資權益之分析與問題之解決、陪同列席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資糾紛等相關訴訟處理。
智慧財產權事件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法律權益之分析、相關契約之擬定,以及因此所生之各項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業務。
法律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案件事實相關法律爭點之分析、規劃並提供應採取法律措施之意見、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律師介紹 / About Lawyers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曾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

曾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曾任私立逢甲大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科目民法概要。自108學年度起至111學年度第2學期為止)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民國109、110年度)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10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外聘委員
現任竑德法律事務所台中所主持律師
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彰化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
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專家學者
東海大學109年度家事律師專業培訓考核通過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112年度培訓)

【專業領域】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公司法律顧問。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勞資爭議仲裁⼈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
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林奕廷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後於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並積累⼀定之訴訟實務經驗,主要辦理之案件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對⼯程案件有⼀定之處理經驗。期許能以自身所學,為當事⼈的權利奮⾾。興趣為健身、調酒。

【學歷】
國立臺灣⼤學法學學⼠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委員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程案件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消費爭議實務。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李韋螢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士

【經歷】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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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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