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竑德法律事務所簡介」
「我們將不定期發佈法律相關問題與您分享」
勞動部於2023-02-09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而之所以有此原則係因「民眾陳情表示,雇主工資給付的日期過晚,例如工資計算的週期為每月1日至月底,但工資給付日遲至次月20日或25日,已影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
指導原則詳連結,重點為:
一、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
二、
〔一〕僱用勞工人數 500 人以上:112年底10日前發放工資;114年底 5日前發放工資。
〔二〕250-499 人:112年底 10日發放工資;115年底 5日發放工資。
〔三〕100-249 人:113年底 10日發放工資;115年底 5日發放工資。
〔四〕99 人以下 :113年底 10日發放工資;115年底 7日發放工資。
Eason律師提醒,《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並非法令的強制規定,而係行政指導方式,並未訂定罰則。但基於勞資關係穩定性,以及勞工生活需求,勞動部本次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值得嘉許與認同!畢竟有一個具體的工資給付日供企業遵循,也讓勞工了解「行情」。所以,到底要幾號發薪呢?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將來都有個制導原則可以參考了!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2月12日】
年假至國外旅遊,順道購買當地名產,再回國販賣,恐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三十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第四十七條第1項第十四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十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Eason律師提醒,無論是自己出國,或是以郵包、快遞等方式輸入未經報驗的外國食品,都不能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違法販售。經查獲即會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法律風險。少量呢?依照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861期 2022/03/18 資料可知,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⑴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須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⑵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⑶供販賣或自用,但超過免驗限量之食品或相關產品,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申請食品輸入查驗。
參考: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861期 2022/03/18 :https://www.fda.gov.tw/tc/PublishOtherEpaperContent.aspx?id=1396&tid=3830&r=48771740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需報驗,未經查驗不可售:https://www.mohw.gov.tw/cp-2772-18518-1.html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https://taipei.customs.gov.tw/singlehtml/83?cntId=cus2_185514_8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13038189C08166030381817981064323A981E081263313A991C0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2月6日】
家裡有多的醫療口罩、快篩試劑,可以自己出清〔售〕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注意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醫療器材,以免受罰
以下擷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23-01-27新聞稿重點「近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趨緩,有民眾詢問是否可以將多餘的醫用口罩或家用型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透過網路社群媒體或購物平台販售,或購買國外的醫療用血氧機、臨床電子體溫計、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進口至國內販售。食藥署提醒,非醫療器材商販售醫療器材,已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非屬醫療器材商之民眾,於通訊交易或一般實體通路販售醫療器材,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提醒民眾千萬不可擅自進口未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或利用通訊交易自國外購買醫療器材進口進行販售,違者可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食藥署提醒,合法醫療器材商於通訊交易平台販售醫療器材,應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標註完整資訊。」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三條第1項:「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三、調節生育。」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第四十條:「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第六十五條第1款:「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廣告。」
第七十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為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或未於登記處所製造、販賣或供應醫療器材。」
Eason律師提醒,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醫療器材,千萬不要想說「家中有多的醫療口罩、快篩試劑、醫療用血氧機等,那就來對外販售。」,其實在研讀這個議題時,疑問反而是,到底有哪些是家用醫療器材呢?依照衛生福利部99-04-07新聞稿重點「舉凡居家自我監控用的耳溫槍、血壓計、血糖儀,常見的家用醫療器材還有一些是用於舒緩身體不適,減輕酸痛,促進血液循環用的紅外線燈、低週波治療器、睡眠檢測儀等。甚至是衛生套、衛生棉條、隱形眼鏡、假牙清潔錠等,這些都是用於監控疾病進程、後續追蹤治療,居家自我健康管理常見的醫療器材。 」可知,其實會出現一種狀況是,即使知道了,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醫療器材,但卻不知道哪些是「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醫療器材」。因此如果有這個疑慮,建議可以使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或是直接向主管機關詢問,以避免觸法。
參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注意非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醫療器材,以免受罰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1441
衛生福利部新聞,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民眾購買及使用家用型醫療器材應注意事項:https://www.mohw.gov.tw/cp-3161-26666-1.html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
醫療器材管理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C4810C4C1881C8C0810C0C2F81C0CC898C4C1C81C4C4914CCD18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2月5日】
「律師,依照您的經驗,法官會怎麼判?」「可以易科罰金嗎?」「一定會入監服刑嗎?」「被告那麼可惡,法院應該會重判吧!」這常是當事人被告或家屬詢問我的問題。
以前我都只能提供相類似的判決作為分析的回答。但自從「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開放給檢察官、律師、學者及民眾使用後,這也是另一個解答的路徑。如您有相類似的問題或疑問,不妨可以操作看看。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2月11日】
妨害名譽,往往讓被害人無奈不以,因為提出刑事告訴,耗時耗成本,縱使突破言論自由的答辯,結論大多就是獲得可以易科罰金的刑事判決,以及至多幾萬元的損害賠償〔相較於所付出之告訴、訴訟成本,實不符合比例〕。
尤其憲法法庭111年02月25日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又宣告「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詳細理由可以點連結】
不過王律師無意間發現這則新聞【罕見!洽公飆國罵恫嚇 判決書貼公告欄,記者鮑建信,自由時報,2022/10/17】,進而搜尋到原始判決。
高雄高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6號被告應在「指定處所張貼刑事判決」〔全文:㈡被上訴人應於高雄市仁武區公所仁和南街一樓公告欄以A4、字型標楷體、大小16的格式張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易字第三七0號刑事判決書七日。〕以還原告清白〔這是通俗講法,法律用語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
高雄高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6號也有意識到111年憲判字第2號問題,因此直接在判決內回應。
另一個值得認同的論點在於,那判決不是就公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張貼在公佈欄呢?「該判決書縱可於公開網站查詢,然除兩造及刻意關注此事者,衡情查詢、知悉之人應屬有限,無助於上訴人名譽之回復。」
綜上,將來在處理妨害名譽案件,因高雄高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6號啟示,亦可於聲明納入「被告應於指定處所張貼刑事判決」。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勞動部勞動⼒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曾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訴訟等。此外,林律師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權益、幫助當事⼈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亦獲聘⾏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澎湖縣政府、臺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之法律顧問。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社長當選人、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丁聖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合夥律師。大學及研究所學習之領域,除傳統法學外,亦攻讀智慧財產權,對於著作權、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等領域有所鑽研,且曾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內,輔導並協助當事人處理家事及民事案件,因此對婚姻、家暴、監護權、繼承權等案件相當熟稔。此外,對於常在大眾生活周遭所發生的民事案件,如侵權案件、不動產糾紛,也有相當的承辦經驗。平常生活熱愛騎單車、路跑、看電影。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銘傳大學法學學士科技法律組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李聖鐸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擅長刑事案件實務,民事則以土地、家事案件為大宗,且不定時承接公益案件,服務人群。
【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吳常銘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擅長刑事告訴代理、被告辯護,以及不動產買賣、房屋裝修、鄰地糾紛爭議之處理,不定期至大專院校講授法律知識課程,推廣各項專業領域之法治教育。公餘時積極參與協助公益案件,提供弱勢者無償之法律扶助,並持續進修研習最新之法令與實務見解,以期為當事人提供更全面且有深度的法律服務。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PreclusionEffectintheFirstInstanceofCivilProcedureanditsConstitutional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政緯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在學期間即曾於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服務,協助民眾處理各式法院訴訟及非訟程序。除擅長民刑事案件外,過往於金融領域的歷練,對金融刑事及金融消費爭議等相關事件均十分嫻熟。執業時除了積極吸收法律新知外,也廣加參與公益案件,不忘從事法律工作的本質與初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
信託業業務人員
【經歷】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林奕廷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後於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並積累⼀定之訴訟實務經驗,主要辦理之案件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對⼯程案件有⼀定之處理經驗。期許能以自身所學,為當事⼈的權利奮⾾。興趣為健身、調酒。
【學歷】
國立臺灣⼤學法學學⼠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程案件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消費爭議實務。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東海大學法律系;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主要接觸領域為憲法及行政法,曾擔任多位教授的助理,從事多樣法律議題研究。興趣為運動、咖啡品嚐。
【學歷】
東吳⼤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
東海⼤學法律系學⼠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經歷】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東海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國家考試讀書會講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獲聘南投地⽅法院檢察署修復促進者(103 年 6 月∼103 年 12 月)
獲邀⾄南投林區管理處講授林地法律相關課程(105 年 11 月)
獲邀⾄臺北律師公會分享企業律師執業經驗(106 年 5 月)
代表臺灣銀⾏赴美國紐約參加紐約梅隆銀⾏ 2019 年全球客⼾⾦融服務研討會(108 年 6 月)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立委臺中清⽔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 月迄今)
陳柏惟立委臺中霧峰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0 迄今)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負責協助律師處理並彙整各類案件資料,包含:給付工程款、債務清理條例、國家賠償、家事案件、履約爭議、訴願與其他各類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並與客戶進行聯繫及討論。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職務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業務助理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業務助理
武燕琳律師事務所助理
立群聯合律師事務所助理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處理法律及行政事務,輔助律師蒐集案件相關證據資料及研析實務見解,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及必要討論。曾於法院擔任工讀人員,協助提存辦理、民事分案及調解、民事執行等作業。私下熱愛音樂賞析、攝影、旅行。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靜宜大學法學士
【經歷】
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
南投地方法院工讀人員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吳雅如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奘⼤學法律系
【經歷】
⽞奘⼤學法律服務社
法律扶助基⾦會台中分會職代
維權法律事務所助理
信安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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