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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不定期發佈法律相關問題與您分享」

如何離婚? -林佳怡律師

如何離婚? -林佳怡律師  |   (04/26/2015)

在臺灣,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種方式:由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這時候需要簽立離婚協議書,有兩個以上證人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即為消滅。(提醒:在這個階段,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非常重要,請務必保障自己的權利)
第二種方式: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只能由一方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但法官不一定都會准許離婚,而是會審查夫妻間是否真的具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離婚事由。如果有法律上所規定離婚事由的存在,法官才會准許判決離婚。
 如希望進一步了解離婚協議書如何撰擬,或了解法律上離婚事由是什麼,可與本所律師聯繫。

有人欠錢不還怎麼辦? -林佳怡律師

有人欠錢不還怎麼辦? -林佳怡律師  |   (04/26/2015)

只要是金錢糾紛,最普遍、最有經濟效益的方式,就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而且不論您的債權金額多少,支付命令聲請費都只要新台幣500元(這筆費用是繳交給法院)。
支付命令聲請後,法院通常會在一個月內發出命令,並且同時寄給債權人及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收到後20天內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份支付命令就會確定,效力就等同於法官的判決了。
這時候如果債務人還是不還錢,債權人就可以拿這份確定的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執行債務人財產(例如房子、車子、薪水、存款等等),債權人就再也不用看債務人臉色了。
本所律師有承辦為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的業務,如有需要,可與本所律師聯繫。

『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屬應重新偵查』-王翼升律師

『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屬應重新偵查』-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laugh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類似上訴的意思}。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  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所以!!!聲請再議時,除了要注意七天的不變期日外,一定要敘明不服之理由{具體指摘原處分書不當之處}。
假如...還是不服再議處分,那還有一個救濟管道-「交付審判」。這個部分下回再跟各位報告。

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王翼升律師

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決議機關。有關於公寓大廈重要事項皆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實務上常發生的困境是,住戶們都很忙或出席意願低,所以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導致許多重要事項無法決議、懸而未決。所以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是以發放出席禮卷或折抵管理費方式鼓勵出席,以達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能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門檻。
但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有除外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也就是說,可以透過修改規約之方式,降低出席及表決門檻以解決上述之現實窘境。例如改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這樣至少就可以解決出席率過低之情形。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所以王律師法律見解是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該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嚴格}於2/3、2/3、3/4規定者,從其規定。」。
也因此王律師特別於103年10月3日打電話詢問主管機關{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課}詢問承辦員實務運行狀況。主管機關之解釋方式是以文義解釋,也就是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得以規約任意修改之。
雖然主管機關是這樣解釋,但仍發現其現行條文過於嚴格及除外規定無節制之放鬆等問題,因為畢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所以內政部營建署所提出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業已就門檻過低的部分作修法。
草案:第三十一條: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第二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Ⅲ前二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於第一項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法理由:一、 實務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按條例規定之出席人數及比例為之,但因門檻較高,故常不易召開。雖定有重新召開之規定,但運用於各類事項,各界多有門檻過低之意見,故將決議事項分類為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並將一般事項決議門檻降低,以利於公寓大廈一般管理事務推動,爰修正第一項。二、鑑於公寓大廈之部分事項與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密切相關,爰參酌八十四年原條文規定,增訂第二項,原則上採較高決議門檻。三、第一項及第二項均得由規約另為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席及決議之人數、比例,故規約規定門檻較第一項門檻高時,從其規約規定;反之,規約規定門檻低於第一項規定時,則仍應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門檻,以避免規約之門檻過低,衍生爭議,爰增訂第三項。
※王律師:由修正草案及主管機關之回應可知,在修法前,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除了善用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外,亦可藉由修改規約之方式處理。

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王翼升律師

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在離婚的案子中,往往會一併處理到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最難協商的部分,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部分。依民法1055條之規定,假如夫妻不能協議,即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去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實務上,以筆者本身在台中執業的例子, 法院倘囑託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作出訪視調查報告﹝或其他社服機構﹞,報告內會以綜合一切資訊為考量﹝經濟、家族系統支援、精神狀況、教養狀況...等﹞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建議。但筆者觀察,假如夫、妻各方面條件相當時,大部分皆會作出共同親權﹝監護權﹞之建議。但往往實務操作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主要照顧人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的關係,就行使親權時需要時常要與對方聯繫、取得對方的同意。比較常發生的是,未成年子女要開戶、辦理子女全民健保轉﹝加、退﹞,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所以要兩人一同辦理﹝或簽暑授權書﹞,那對已經處於兩個平行線或是已經各奔東西、打拼的昔日情人,實在是困擾。好不容易展開新生活的兩個人可能又因為這些瑣碎的事情,又再次起爭執。或是另一方藉由此權利作為要脅主要照顧人之手段,反而有悖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那這樣怎麼辦呢?日前筆者去法院家事調解,跟一位資深的家事調解老師聊到這個問題,他就建議說,可以用「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搭配民法1092條之規定,即可以解決上述之困擾點。也就是說,依民法1092條﹝監護職務之委託﹞之規定,可以先就「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例如:保護教養、財產管理、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就學學區相關事宜、子女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辦理全民健保轉﹝加、退﹞、銀行之開護等事宜先行委託,屆時,主要照顧人即可依此「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辦理。
王律師相信,可以藉由「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制度,增加兩造和解意願。「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

  服務內容 / Services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訴訟、仲裁及爭議解決
包括民事、刑事等訴訟業務、以及各種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或相關業務。
非訟業務之服務
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各項非訟之業務、以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等法律文書相關業務。
勞資爭議解決
勞資權益之分析與問題之解決、陪同列席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資糾紛等相關訴訟處理。
智慧財產權事件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法律權益之分析、相關契約之擬定,以及因此所生之各項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業務。
法律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案件事實相關法律爭點之分析、規劃並提供應採取法律措施之意見、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律師介紹 / About Lawyers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勞動部勞動⼒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曾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訴訟等。此外,林律師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權益、幫助當事⼈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蘋果日報臉書粉絲團諮詢律師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法律諮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演講講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律諮詢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103年度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
迦碩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職業順練中心特聘講師
王立任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吳瓊華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蔡其昌立委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臺灣臺中地⽅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諮詢律師
逢甲⼤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家事、消債專科律師
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亦獲聘⾏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澎湖縣政府、臺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之法律顧問。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社長當選人、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
台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勞資爭議仲裁⼈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法律顧問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寢具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法律顧問
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法律顧問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丁聖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合夥律師。大學及研究所學習之領域,除傳統法學外,亦攻讀智慧財產權,對於著作權、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等領域有所鑽研,且曾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內,輔導並協助當事人處理家事及民事案件,因此對婚姻、家暴、監護權、繼承權等案件相當熟稔。此外,對於常在大眾生活周遭所發生的民事案件,如侵權案件、不動產糾紛,也有相當的承辦經驗。平常生活熱愛騎單車、路跑、看電影。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銘傳大學法學學士科技法律組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欣揚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訴訟輔導
蔣根煌議長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國際獅子會300B2區會長聯誼會法律顧問(2016-201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律顧問
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北、桃園、嘉義﹞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律師見證(以房養老貸款、契約見證等)。

  李聖鐸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擅長刑事案件實務,民事則以土地、家事案件為大宗,且不定時承接公益案件,服務人群。

【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委基金會執行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土地案件、家事案件、勞資爭議事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常銘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擅長刑事告訴代理、被告辯護,以及不動產買賣、房屋裝修、鄰地糾紛爭議之處理,不定期至大專院校講授法律知識課程,推廣各項專業領域之法治教育。公餘時積極參與協助公益案件,提供弱勢者無償之法律扶助,並持續進修研習最新之法令與實務見解,以期為當事人提供更全面且有深度的法律服務。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金鐘法律事務所律師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治教育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律顧問
南投國際青年商會法律顧問
南投縣新住民愛心關懷協會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中、彰化、南投﹞
台中、彰化、南投地方法院義務辯護
許淑華立委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陳翰立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張維華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104學年度崇右技術學院智慧財產權宣導講座講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專業領域】
刑事案件辯護、民事家事訴訟實務、勞資關係爭議、中小企業法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PreclusionEffectintheFirstInstanceofCivilProcedureanditsConstitutional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政緯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在學期間即曾於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服務,協助民眾處理各式法院訴訟及非訟程序。除擅長民刑事案件外,過往於金融領域的歷練,對金融刑事及金融消費爭議等相關事件均十分嫻熟。執業時除了積極吸收法律新知外,也廣加參與公益案件,不忘從事法律工作的本質與初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
信託業業務人員

【經歷】

玉山商業銀行洗錢防制專責人員
兆聲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金融刑事案件(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勞資爭議事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林奕廷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後於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並積累⼀定之訴訟實務經驗,主要辦理之案件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對⼯程案件有⼀定之處理經驗。期許能以自身所學,為當事⼈的權利奮⾾。興趣為健身、調酒。

【學歷】
國立臺灣⼤學法學學⼠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程案件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消費爭議實務。

  湯建軒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東海大學法律系;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主要接觸領域為憲法及行政法,曾擔任多位教授的助理,從事多樣法律議題研究。興趣為運動、咖啡品嚐。

【學歷】
東吳⼤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
東海⼤學法律系學⼠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經歷】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東海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國家考試讀書會講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獲聘南投地⽅法院檢察署修復促進者(103 年 6 月∼103 年 12 月)
獲邀⾄南投林區管理處講授林地法律相關課程(105 年 11 月)
獲邀⾄臺北律師公會分享企業律師執業經驗(106 年 5 月)
代表臺灣銀⾏赴美國紐約參加紐約梅隆銀⾏ 2019 年全球客⼾⾦融服務研討會(108 年 6 月)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立委臺中清⽔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 月迄今)
陳柏惟立委臺中霧峰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0 迄今)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蔡孟娟 法務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負責協助律師處理並彙整各類案件資料,包含:給付工程款、債務清理條例、國家賠償、家事案件、履約爭議、訴願與其他各類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並與客戶進行聯繫及討論。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職務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業務助理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業務助理
武燕琳律師事務所助理
立群聯合律師事務所助理

  吳博萱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處理法律及行政事務,輔助律師蒐集案件相關證據資料及研析實務見解,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及必要討論。曾於法院擔任工讀人員,協助提存辦理、民事分案及調解、民事執行等作業。私下熱愛音樂賞析、攝影、旅行。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靜宜大學法學士

【經歷】
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
南投地方法院工讀人員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吳雅如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奘⼤學法律系

【經歷】
⽞奘⼤學法律服務社
法律扶助基⾦會台中分會職代
維權法律事務所助理
信安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事務所一覽 / Our Office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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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資訊 / Contact Us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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