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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保全人員可否要求訪客出示身分證件、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供社區建檔?
法務部見解〔法律字第 10603505040 號〕:要求社區訪客出示證件換取社區門禁管制卡,可以!但如另要求拍照並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等個人資料以供社區建檔即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王翼升律師表示:其實這個函示在實務上影響不大,因為函示重點在於『不能建檔訪客個人資料』!那實務上,幾乎沒聽過有社區會存擋訪客的個人資料〔這樣資料庫儲存量之需求會大到難以想像~〕
法律字第 10603505040 號全文可以參考『法務部網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I00100%2C%E6%B3%95%E5%BE%8B%2C10603505040%2C20170510
[法律新知]
勞動部昨日{106/7/28}針對「休息日出勤遇到天然災害(如颱風)」,以及「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相關法令之適用,做出補充性解釋(參考勞動部106年7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624號函)
白話文重點:
1. 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縣市政府發布「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為不利處分
2. 休假日出勤依照新法計算加班費。﹝這個不是當然的嗎?不了解為什麼還需要特別函釋﹞
3. 因為天災必須使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台中市政府為例,「尼莎」颱風來襲,可透過勞工局「勞動權益通App」建置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勞工名冊專區,上傳出勤勞工名冊﹞
函釋連結:https://goo.gl/ZkVSgU
1.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縱使原已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由於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舉例說明:A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之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但為了避免雇主擔心,電話告知雇主也是合理的。另一B勞工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2.至於雇主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例如:搶修、搶救…等)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要求勞工加班,然當日既屬休息日,出勤之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惟出勤之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
3.為避免雇主蓄意規避《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限制之規定,在法定程序上,雇主如確實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說,透過工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就有關事宜共同把關。此外,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往往必須長時間之出勤,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繫~
王翼升 主持律師
本法律新訊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法律新知-失業勞工擔任照顧服務員 勞動部提供就業獎勵 最多可領取10萬8千元
配合衛福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及長期照顧人力需求,勞動部106年6月20日發布施行「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
依「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規定,失業連續30日以上或符合非自願離職等情形的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受僱於符合規定的居服單位及日照中心連續30日以上,平均每周工作時數分別達30小時及35小時,且符合相關規定,則依就業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千元至7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
結語
建議還是看清楚「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之要件是否符合,因為雖然標題跟新聞稿很聳動、很有誘因,但該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二項就明文「受僱於前點雇主之失業勞工,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二)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還有該津貼發給之來源係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因此該作業要點第九條第二項就明文,津貼得視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建構情形及前項經費額度調整發給或停止!因此究竟是曇花一現的德政,還是真如新聞稿主張之「配合衛福部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及長期照顧人力需求」,仍需要我們去檢驗。
※參考網站
失業勞工擔任照顧服務員 勞動部提供就業獎勵10.8萬。勞動力發展署,106-06-20,
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111160008&acttype=view&dataserno=201706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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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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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勞動部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補助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配置47名個案管理員提供主動式個案管理服務
若不幸發生職災,實務上大多可以分成幾個區塊去進行。﹝保全證據、申請勞保給付、勞資調解、請求賠償、民事起訴{刑事告訴}﹞
申請勞保給付:可以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tMIMu8EO2IM%3D
此時,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即扮演即時性之重要角色。除了因為個案管理員本服務於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因此對於職災慰問金申請作業,協助勞工家屬與雇主進行職災補償相關權益協商會議,以及勞工家屬申請職災相關保險給付與補助皆較為熟捻及效率。
結語
勞動部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計畫,確實是德政!雖然目前全台僅補助47名,然凡事都有起頭。且依實務來看,第一時間的協助與方向相當重要,相對地也杜絕「司法黃牛」出沒的可能性!不過具體的成效,仍需要我們去檢驗。
實務上最常見職災就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事件,在這種狀況下,職災個案管理員應該無法負荷此種龐大之案件量,因此如何制定一個公平且資源妥善分配之制度,我想絕對是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當務之急。
最後也要呼籲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除了要熟捻勞動法令外,亦須對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有相當之認識始能完整勝認此大任!
※參考網站
職災個案管理員,助勞工及家庭一臂之力。職安署,106-05-25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353/
各地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窗口如附件,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76/2713/2715/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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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翼升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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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曾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科律師
【經歷】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海大學講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陳曉芃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曾於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即於該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並累積一定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刑事案件實務,以詐欺、毒品危害防制為大宗。目前沉浸於民事、家事領域中,期望增進所學,得為當事人突破人生困境。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甲組碩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刑事、民事、家事事件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彭宇晨 實習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於臺北大學刑事法組,具有司法行政事務經歷。期許自己能以自身所學,維護當事人權益。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助理
調司法院辦事聘用專員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林筠家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
【學歷】
弘光大學幼保系
【經歷】
群立法律事務所助理
法碁國際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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