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舟共濟

  • 將心比心

  • 敬業熱情

  • 整合服務

  • 專業分工

  • 竑德法律事務所

  關於竑德 / About Us



「竑德法律事務所簡介」

  最新消息 / News



「我們將不定期發佈法律相關問題與您分享」

【祖父母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祖父母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   (01/18/2016)

【祖父母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讀者問:甲夫乙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A、B,並與甲之父母丙、丁同住,甲、乙平時工作忙碌,A、B即交由祖父母丙、丁照顧,丙、丁對A、B疼愛有加,惟與乙則相處不睦,時起口角爭執,其後甲因車禍不幸死亡,乙於甲死後即不顧丙、丁之反對,攜A、B遷移至他處另行租屋居住,並拒絕丙、丁探視A、B之要求,丙、丁得否向法院聲請定祖父母對孫子女之探視方式及期間?
-----------------------------------------------------------------------------------------
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答:多數法院認為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有其適用,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則無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適用。所以祖父母沒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對孫子女之會面交往,理由如下:
1. 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規定,係因父母子女為人倫至親,會面交往權不僅為子女之權利,亦屬父母之權利,其中之一方雖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對相關之探視權利,應不得任意剝奪。所以會面交往權僅屬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祖父母對未成年之孫子女並無向法院請求會面交往的權利。
2.然實務上仍有不少法院認為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考量,及滿足未成年子女同受父系及母系家族關懷下成長之需求,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有因死亡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時,原屬該未任親權人之父或母一方所得享有會面交往權,自宜由祖父母等家族成員代為行使,法院亦得依家族成員與未成年子女之親疏及依附情形,決定得探視之期間及方式,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維護,應有助益。
簡單來說,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結論是認為「祖父母無權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孫子女之探視」,但家事事件,立法者賦予法官「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給予相當大個案判斷的空間!因此!假如能說服法官「給予祖父母探視權」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那為了可愛的孫子女,祖父母可勇於向法院爭取!
參考資料:
參考法條:
1.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議員「亮票行為」違法?合法? 最高法院:不違法!】-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議員「亮票行為」違法?合法? 最高法院:不違法!】-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   (01/18/2016)

【議員「亮票行為」違法?合法? 最高法院:不違法!】-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我們來個與時事有關的小知識吧!!
讀者問:甲為某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故意將其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下或稱「亮票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答: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甲公開亮票的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主要理由有下:
1.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下稱公務秘密)而言。
2.議員投票時究竟圈選何人擔任議長、副議長,或故意投廢票,僅涉及議員個人政治意向與理念,屬於議員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內涵。
 
但!人民在行使公民投票權,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項、第9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第105條,暨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2項、第49條,對於投票人之「亮票行為」,都有處罰之規定唷!簡單來說,人民投票亮票行為有處罰,但議員選舉議長、副議長之「亮票行為」,最高法院認為屬議員個人政治意向與理念且現行法並無處罰之規定,因此,不違法!
 
不過在此,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還是要特別提醒,人民投票時的亮票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唷!人民投票時的亮票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唷!人民投票時的亮票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唷!{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參考資料:

【因職災而導致不能工作,是否會因勞工自行離職,而無法再請求「離職後之醫療費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損失」?】-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因職災而導致不能工作,是否會因勞工自行離職,而無法再請求「離職後之醫療費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損失」?】-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   (01/18/2016)

【因職災而導致不能工作,是否會因勞工自行離職,而無法再請求「離職後之醫療費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損失」?】-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
讀者小明問:小明受僱於小華,於任職期間執行業務時受傷,迄今因遭受職業災害致頭部暈、痛,在醫療中不能工作。勞工小明基於身體因素而自請離職,則其就離職後之醫療費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損失,得否請求原雇主小華補償?
李欣玲律師、王翼升律師答:
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及第61條第2項前段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又勞工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以及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本件勞工小明因職業災害致頭部暈、痛,在治療期間因不能工作,雇主小華雖不得單方終止與勞工小明間之勞動契約,但並不禁止勞工小明得自行決定是否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再者勞工小明若於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小華原須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後段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始得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即雇主小華在勞工小明請求醫療中之2年不能工作期間內,仍應負工資補償責任;再者,依勞基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勞工小明離職後,並不喪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工資數額補償之權利。所以倘因勞工小明自請離職,就說勞工小明無法再行使工資補償,將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相違背。也就是說勞工小明雖於職災後自請辭職,但其既因職災肇致頭部暈、痛傷害,小華仍應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負擔補償勞工小明於離職後之醫療費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義務,始符合立法意旨。但雇主小華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即免除前述工資補償責任。

本所王翼升律師獲聘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本所王翼升律師獲聘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   (01/08/2016)

本所王翼升律師獲聘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任期: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希望透過專業的法律意見,使縣務推動更加順利及合乎法令。

本所王翼升律師獲聘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本所王翼升律師獲聘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   (01/08/2016)

本所王翼升律師獲聘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希望藉由公會委員會間之討論及研究,提出智慧財產權法令現在面臨之問題,提出適宜解決之道,並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服務內容 / Services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訴訟、仲裁及爭議解決
包括民事、刑事等訴訟業務、以及各種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或相關業務。
非訟業務之服務
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各項非訟之業務、以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等法律文書相關業務。
勞資爭議解決
勞資權益之分析與問題之解決、陪同列席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資糾紛等相關訴訟處理。
智慧財產權事件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法律權益之分析、相關契約之擬定,以及因此所生之各項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業務。
法律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案件事實相關法律爭點之分析、規劃並提供應採取法律措施之意見、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律師介紹 / About Lawyers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曾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科律師

【經歷】

曾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曾任私立逢甲大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科目民法概要)
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民國109、110年度)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10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外聘委員
現任竑德法律事務所台中所主持律師
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彰化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
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專家學者
東海大學109年度家事律師專業培訓考核通過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112年度培訓)

【專業領域】
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等家事事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公司法律顧問。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人、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勞資關係促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台中市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常務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經歷】
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海大學講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陳曉芃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曾於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即於該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並累積一定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刑事案件實務,以詐欺、毒品危害防制為大宗。目前沉浸於民事、家事領域中,期望增進所學,得為當事人突破人生困境。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甲組碩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刑事、民事、家事事件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彭宇晨 實習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於臺北大學刑事法組,具有司法行政事務經歷。期許自己能以自身所學,維護當事人權益。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助理
調司法院辦事聘用專員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林筠家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

【學歷】
弘光大學幼保系

【經歷】
群立法律事務所助理 法碁國際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事務所一覽 / Our Office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圖片01


圖片02


圖片03


圖片04


圖片05


圖片06


圖片07


圖片08


圖片09


圖片10


圖片11


圖片12


圖片13


圖片14


  聯絡資訊 / Contact Us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台北所
  • 地址: 23447 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9樓之2
  • 電話: 02-8921-4096 / 傳真: 02-8921-4696
    南投所
  • 地址: 54048 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1樓
  • 電話: 049-224-0498 / 傳真: 049-224-0495
    台中所
  • 地址: 40342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 101號 9樓之 4
  • 電話: 04-2225-0860 / 傳真: 04-2225-0870
  • 手機: 0988-067-721(林佳怡 律師)
                 0978-932-321(王翼升 律師)
  • 電郵: liper1015@gmail.com(林佳怡 律師)
                 wangys613@gmail.com(王翼升 律師)
  • 竑德法律事務所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