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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篇】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 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定 期請求修補程序? 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 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 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 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 四百九十五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四 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或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 仍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 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 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 用,浪費社會資源。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智慧財產篇】美術著作抄襲之判斷
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所稱「整體觀念與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二著作間是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著訴字第48號
【商事篇】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完成
鑑於商業紛爭之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 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106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 法院(庭)之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 院。司法院於107年7月11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 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聘 請專精商事法、金融法與民事程序法學 者、律師、各審級法官及主管行政機關代 表擔任委員,自同年7月26日起密集召開會 議進行研議,已於今(108)年3月完成「商 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全文共81條。其 重要內容包括:
一、設置專業法院。
二、律師強制代理。
三、科技之運用。
四、調解前置程序:本法之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並遴聘具相關專門學識之人為調解委員,以提升調解委員所提出調解方案之專業性與信服度,尊重商人自治及協助其自主解決紛爭。
五、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
六、引進專家證人。
七、秘密保持命令: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民事篇】與有過失適用與法院之審理
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乃規定過失相抵之原則,其立法意旨在於無論何人不得將自己之過失所發生之損害轉嫁於他人,係基於支配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原理與指導債之關係之誠信原則而建立之法律原則。此項規定之適用,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難謂無其適用。是當事人如抗辯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應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再將相關之資料曉諭當事人為辯論,以決定應否減輕或免除債務人之賠償金額,不能置而不論,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0號
【刑事法篇】酒後駕車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犯行,倘若已就被告「酒醉駕車」行為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處罰,其「酒醉駕車」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行為是否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3 號意旨: 【否定說。】依「責任原則」、「刑法謙抑原則」並類推適用「重複使用禁止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酒醉駕車」既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名予以處罰,即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酒醉駕車」之規定,加重其刑。
【民事法篇】設置監視器,攝錄影像範圍包含鄰居出入之空間,在未經鄰居同意下,透過影像而取得鄰居之生活作息進出資訊, 自屬侵害鄰居之隱私無疑。
為了提供當事人更好的服務,王翼升律師於108年3月30日參加台中律師公會所舉辦之邱羽凡教授「勞動事件法解析」
勞動事件法已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公布,而勞動事件法有七大重點:
一、專業的審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由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2人,共同進行調解。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徵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及舉證責任。
五、迅速的程序: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與提供擔保的責任;如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目前施行日期尚待司法院定之,律師事務所應儘速為企業客戶研擬因應準備~
刑事法篇
【刑之量定,法院得為自由裁量】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39號:「關於刑的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 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 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 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資為合 法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43號:「關於刑之量定,屬於裁判之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 列各款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 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 原則者,亦無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 指為違法。」
勞動法篇
【勞動部公告:私立 住院醫師9月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
資料來來源、詳全⽂文:https:// www.mol.gov.tw/ announcement/2099/39388/ 〔勞動部官網〕
公法篇
【隔壁⼟土地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更,毗鄰⼟土地也有救濟可能?】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都市計畫個別變 更範圍外之人民,如 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 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受侵害,基於有權 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 則,應許其提起行政 訴訟以資救濟,始符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 訴訟權之意旨。本院 釋字第156號解釋應 予補充。
-資料來來源、詳全⽂文:https:// reurl.cc/〔司法院⼤大法官官網〕
民事法
【借名登記–出名人之權限】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 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 效力如何?
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 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 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 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 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 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自屬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智財篇
【直撥時使⽤用未經授權之⾳音樂、影⾳音,恐屬侵害著作權之⾏行行為】
利利⽤用他⼈人電影配樂錄製 ⾳音樂益智節⽬目並於電視 及直播平台上播出者, 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 著作(詞、曲)與錄⾳音 著作(錄有聲⾳音版本) 之「重製」、「公開播 送」及「公開傳輸」之 利利⽤用⾏行行為,若若無著作權 法(下稱本法)第44條 ⾄至65條所規定之合理理使 ⽤用情形,則應經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 屬合法利利⽤用著作,否則 有涉及侵害著作權之⾏行行 為,要負擔⺠民、刑事責 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子郵件字第1070806號,資料來來源、詳全⽂文:https:// reurl.cc/NQZxk〔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為了提供當事人更好的服務,王翼升律師於108年3月10日參加高雄律師公會所舉辦之封宏昌博士「稅捐調查及處罰實務解析」專題研討會
稅捐是維持國家運作的來源,也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因此,無論對於國家還是人民也好,稅捐稽徵規定及程序重要至極!
這讓我想起,一位前輩說的話:賺多少不是重點,重點是守了多少、實際能用的有多少~
需要與國家打一輩子的交道,我想其中之一就是「稅捐」了~
不可不懂、不可不慎!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曾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科律師
【經歷】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海大學講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陳曉芃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曾於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即於該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並累積一定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刑事案件實務,以詐欺、毒品危害防制為大宗。目前沉浸於民事、家事領域中,期望增進所學,得為當事人突破人生困境。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甲組碩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刑事、民事、家事事件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彭宇晨 實習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於臺北大學刑事法組,具有司法行政事務經歷。期許自己能以自身所學,維護當事人權益。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助理
調司法院辦事聘用專員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林筠家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
【學歷】
弘光大學幼保系
【經歷】
群立法律事務所助理
法碁國際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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