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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王翼升律師

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因為近日接受法顧客戶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有一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無給職管理委員只好三番兩頭跑法院請求給付管理費{PS:因為委任律師又不划算},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治本!?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二、同法第22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王律師:這個法條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住戶兩期以上管理費未繳,管委會先書面催告,訴請法院起訴。然後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後,持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後假如住戶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即可以依22條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第22條可以說是治惡鄰條款,因為一個不好的住戶,很有可能會影響社區的生活品質,嚴重則會影響到該社區的房價。所以實務上,在2013年桃園地院即有住戶常喝酒咆哮並毀損公物,管委會要求其改善未果,判決住戶須從住處遷離。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還符合時宜!? -王翼升律師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還符合時宜!? -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因為近日接受當事人的法律諮詢,因為研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有一出租耕地是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發現,承租人根本沒有在耕作了,甚至懷疑承租人轉租予他人使用的情形。承租租金更是低廉,我是否得將所有耕地收回來自己利用!?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當初會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因為早年台灣土地改革,為了鼓勵開墾、佃農改善、解決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等}。於是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總統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二、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主要特色有,1.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2.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3.耕地租約書面+登記。4.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5.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6.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不得終止。6.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7.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之刑事責任。
三、轉租情形:假如承租人有轉租情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原訂租約無效,出租人即得將土地收回。又一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66年台上字第 761 號 民事判例},即使是一部分轉租,則全部租約均無效。
四、不為耕作情形:假如承租人有不為耕作情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1項4款之反面解釋,非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即得終止契約。
王律師:有以上之情形,出租人{地主}皆得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或終止租約,並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但需就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我想這也是實務上最困難的地方。出租人{地主}假如不住在耕地附近,難道要埋伏看是否有全部或一部轉租之情形?甚至內政部79年1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48494號函「因配合政府稻田轉作計畫休耕經核定有案者,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 」,不禁讓人省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過於保護承租人,或在工商社會及政府「發放補助,鼓勵休耕」政策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符合時宜!?
另外,王律師要特別呼籲,實務上曾有耳聞,有人以此為業,向出租人邀約「協助處理租約,即得以無租約的狀況出賣土地賣得好價錢」,而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出租人因苦於無法舉證情形下,便會答應。但!!!誰知道他們會怎麼處理!?特別跟各位提醒第21 條,出租人以強暴、脅迫方法強迫承租人放棄耕作權利者,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所以...還是向法院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請求返還土地,較為保險。

房子蓋到國有地上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王翼升律師

房子蓋到國有地上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因為近日去南投埔里鎮公所法律服務的時候,接受當事人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發現其所有之房子,經測量後,竟發現有一部分占用到國有地{或是全部占用},那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二、基地租金算法:當期公告地價*承租面積*租金率{0.05}/12
三、申請所需要的文件:1.填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格式詳附錄一)。2.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地上房屋係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建築之證明文件、地上物權屬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四、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要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租賃係契約之一種,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得成立;按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是以實際使用人得該條規定申請租用,惟並無對該管理機關負有出租義務之強制規定,其是否准許,仍須經受理機關之審查,非謂一經申請,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
王律師: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過得據以申請租用而已,而非一經申請,國有財產署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也就是說,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只是在說,人民得依此條去申請租用,至於要不要租;要不要拆,還是國有財產署說的算!所以真的有這種情形的時候,還是去申請試試看吧!只不過王律師會認為,假如實務態度是這樣,既然都要「個案斟酌」那為什麼要明訂一個「82/7/21」日期呢?
PS:
A: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B:假如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使用國有耕地者,也是一樣可以申請承租。

受刑人得申請移監嗎?可以!-王翼升律師

受刑人得申請移監嗎?可以!-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因為近日接受受刑人家屬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受刑人家屬位於金門,但其子現於臺灣本島在監服刑,每次去探監,就需要舟車勞頓、風塵僕僕的搭飛機、搭船至臺灣本島,實在不便,交通費用的支出,對於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沉重的負擔。
於是開始尋找移監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受刑人填寫移監申請書,向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提出申請。
二、符合以下資格,即可申請。
 
1.「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或「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之情事。
2.並符合「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住居所同一地。」
王律師:依移監的規定,假如受刑人有移監之需求,可將「移監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殘障手冊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郵寄於服刑之受刑人,由受刑人簽名捺印後,自行向所在之監獄提出申請。

少年觸法所面對的程序跟成年人一樣嗎?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王翼升律師

少年觸法所面對的程序跟成年人一樣嗎?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因為近日承辦案子的關係,開始研讀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少年保護法庭的設置是為了輔導、矯治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
二、少年保護法庭處理之範圍:
1.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法行為-兒童保護事件。
2.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保護事件。(A)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B)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C)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D) 參加不良組織者。 (E)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F)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G)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3.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法行為-少年保護事件。但少年14歲以上犯罪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地檢署。
三、少年法庭的處理和一般成年犯移送檢察官偵查的程序不同,它是直接交給少年法庭的法官來調查。
四、開庭時,法官會先告知罪名、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選任輔佐人協助,及保持沉默。法官針對少年部份可能會裁定責付給家長暫時帶回或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然後通知少年調查官先做審前調查,瞭解少年的家庭、學業、工作、身心狀況後作成調查報告並提出處遇意見,同時再通知家長開庭日期。再開庭之日,法官再次進行案件的調查,並請少年調查官,逐一陳述調查的內容。{少年調查官調查內容:聯絡學校老師詢問在校情況、安排家庭訪問,紀錄家庭情況。}
五、法官得依案情的了解,作出會作出以下的裁定。1.裁定不付審理之裁定。2.訓誡並給予假日生活輔導。3.交付保護管束。4.安置輔導。5.感化教育。
六、訓誡是由法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則是讓少年在假日的時間到法院來,由少年保護官作短期輔導{次數通常是3到10次}。
七、保護管束,少年每個月必須定時到少年法庭報到,接受少年保護官長期輔導{最長3年}。
八、安置輔導,是針對家庭功能失衡的青少年所作處遇,交由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期間2個月以上2年以下}。
九、感化教育,算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最重的處遇,將少年交付給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最長3年}。
以上的保護處分執行完畢滿三年後,少年法庭將會塗銷少年的前科記錄,給予少年自新機會。另外,法官也會依情形,安排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通常是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不配合得處罰鍰,再不配合就會裁定公告監護人姓名。
王律師:由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審理應以和藹懇切、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可知,少年法庭是以保護、教育少年為主,不是以處罰為目的!

  服務內容 / Services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訴訟、仲裁及爭議解決
包括民事、刑事等訴訟業務、以及各種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或相關業務。
非訟業務之服務
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各項非訟之業務、以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等法律文書相關業務。
勞資爭議解決
勞資權益之分析與問題之解決、陪同列席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資糾紛等相關訴訟處理。
智慧財產權事件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法律權益之分析、相關契約之擬定,以及因此所生之各項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業務。
法律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案件事實相關法律爭點之分析、規劃並提供應採取法律措施之意見、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律師介紹 / About Lawyers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曾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科律師

【經歷】

曾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曾任私立逢甲大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科目民法概要)
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民國109、110年度)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10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外聘委員
現任竑德法律事務所台中所主持律師
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彰化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
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專家學者
東海大學109年度家事律師專業培訓考核通過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112年度培訓)

【專業領域】
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等家事事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公司法律顧問。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人、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勞資關係促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台中市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常務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經歷】
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海大學講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陳曉芃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曾於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即於該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並累積一定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刑事案件實務,以詐欺、毒品危害防制為大宗。目前沉浸於民事、家事領域中,期望增進所學,得為當事人突破人生困境。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甲組碩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刑事、民事、家事事件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彭宇晨 實習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於臺北大學刑事法組,具有司法行政事務經歷。期許自己能以自身所學,維護當事人權益。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助理
調司法院辦事聘用專員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林筠家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

【學歷】
弘光大學幼保系

【經歷】
群立法律事務所助理 法碁國際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事務所一覽 / Our Office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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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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