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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王翼升律師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調解,其實有兩個管道,一個是向法院聲請調解,另一個則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以在此先跟各位介紹!
流程如下:先向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調解書→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27條、28條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10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這邊要特別做個小提醒,在調解案中,我想最大宗的就是車禍案件了,假如涉及人傷的部份,是屬告訴乃論之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那最常發生的就是,經調解繁複冗長程序,最後不成立了!那也過了提出6個月內提出之刑事告訴!那...所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規定,經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人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那本案就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這樣就不會罹於6個月告訴期間。
參考法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
  • 第 26 條第1項: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 第 27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第 28 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第 31 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要怎麼離婚? -王翼升律師

要怎麼離婚? -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最近接到很多有關於離婚要怎麼辦理的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要怎麼什麼文件?真的要兩個證人嗎?找不到可以嗎?什麼人都可以當證人嗎?協議書要怎麼寫?寫好了要去哪裡登記?寫好了,但對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我們可以知道,離婚要件有三,書面、兩人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雖然三要件看似簡明,但實務上,確實曾經發生過,不少爭議。介紹如下:
一、證人除了簽名以外,還要「親自」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PS:證人要有行為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107號:民法第 1050 條所規定之證人,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因此,兩造之協議離婚,經證人於看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所傳之簡訊,確知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後,始於兩願離婚書上之證人欄簽名蓋章;而雙方嗣後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顯有離婚之意願,已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年婚字第 83 號:證人於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而在書面上簽名,經當事人持往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即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家訴字第 78 號: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抑勒或受騙。是以此項證人應須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而願為證明者為限,既係不可代替,自不容授權他人代理而為證明。
二、證人可以分別簽,也無需一同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一定要「親自」確知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年婚字第 46 號: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其所以規定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無抑勒或欺瞞情事。又證人在兩願離婚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同時為之...。
三、雙方+兩位證人都在兩願離婚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後,但一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不生離婚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家訴字第 6 號:若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
四、離婚「書面」,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明確特定出人別﹝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同意離婚字句即可。各戶政事務所亦有「離婚協議書」範本可供下載﹝http://goo.gl/DMFiKm﹞。
王律師:雖然現在是多元開放的社會,但大多數的人還是對於「離婚」這件事採取比較低調的態度。所以在執業過程中,不乏有民眾打來詢問說,是否一定要證人?假如親朋好友都不願意當證人,事務所這邊可否協助協尋離婚證人?我是認為,假如為求慎重或「抑勒或受騙」,依法定需持書面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已可達目的,實不需要再外加兩位證人始能終結著不適合的婚姻...。
 

繼承最常見的問題-王翼升律師

繼承最常見的問題-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本文動機在於,接獲很多民眾詢問有關繼承的問題,所以王律師就把最常見的問題彙整,以供參考:
Q:我是不是繼承人?
A:依民法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孫子女也有可能是繼承人唷!!!舉例:阿明死亡,阿明之子小明發現阿明負債過高,所以拋棄繼承,那小明一拋棄,阿明的孫子{小明的兒子}小小明會因為小明的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唷!。
Q:被繼承人負債比財產多,怎麼辦?
A:98/6/10修法後,我國繼承制度以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假如確定負債大於財產,那王律師建議,就直接去辦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但大家都是親戚,所以實務上,都是一起辦拋棄{自己、自己的子女、自己的孫子女}!!!
Q: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在外面有沒有欠錢,怎麼辦!?
A:繼承人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就會公告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債權人在期限內沒有報明債權呢?那就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要求繼承人償還{就不能依比例分配,但還是拿得到拉! 那繼承人還是限定責任為原則!}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呢?然後就自己辦理清算程序{自己依比例分配給債權人}!這樣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清償的部分向繼承請求。
有什麼問題,歡迎來電討論,畢竟法律問題,大多還是需要個案討論!

沒有繼承人或沒有信賴的繼承人,晚年怎麼辦!?-王翼升律師

沒有繼承人或沒有信賴的繼承人,晚年怎麼辦!?-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有一位朋友找我諮詢,他的困擾是『我有一筆錢,但我沒有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那我晚年的時候,該怎麼辦?誰來照顧我?』簡單來說,就是,我雖然有錢,但確沒有人可以利用這筆錢來照顧我。我也擔心,我找了一個人,並且約定以酬金方式換取晚年照顧,但...我擔心,會不會拿了錢不辦事!?其實這個問題在未來,我想可能會越來越常見。所以今天我要跟各位介紹一個制度『老年安養信託』。
老年安養信託,簡單來說就是,老年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銀行﹞,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予以管理、處分。
簡單來講,因為不想要晚年還在煩惱財務管理,或是避免財產詐騙或盜用,所以,老年人與受託人﹝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然後可以約定清楚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式﹝例如:用以定期給付日常生活與費用。醫療費用。娛樂費用﹞<也就是說,依照約定,由受託人﹝銀行﹞來撥款>。然後,可以設置信託監察人,來藉由受託人﹝銀行﹞定期報告來控管。PS:當然受託人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一定都還是有〝道德風險〞。
PS:當然有繼承人的老年人也可以『老年安養信託』。例如:教養信託-可以幫我將我交付的財產依約定持續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費。贈與信託-可以幫我把財產逐年移轉給子女,來減少贈與稅。保險信託-當我發生事故身亡後,可以幫我把保險金依照契約管理使用,以照顧親人的生活。遺囑信託-當我過世後,可以按照契約幫我把全部或部份的遺產交付信託管理,來達到照顧親人未來的生活。

(扶養)父母未盡撫養子女義務,我也可以不撫養他(她)? -林佳怡律師

(扶養)父母未盡撫養子女義務,我也可以不撫養他(她)? -林佳怡律師  |   (04/26/2015)

原則上子女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父母對於子女亦同樣有扶養義務),但如果一方曾經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如仍強制要求受扶養義務者要負完全扶養義務,非常不公平,故民國99年l 月 27日民法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l規定,可以主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對於不負責任被告之扶養義務(確認訴訟)。

  服務內容 / Services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訴訟、仲裁及爭議解決
包括民事、刑事等訴訟業務、以及各種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或相關業務。
非訟業務之服務
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各項非訟之業務、以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等法律文書相關業務。
勞資爭議解決
勞資權益之分析與問題之解決、陪同列席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資糾紛等相關訴訟處理。
智慧財產權事件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法律權益之分析、相關契約之擬定,以及因此所生之各項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業務。
法律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案件事實相關法律爭點之分析、規劃並提供應採取法律措施之意見、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律師介紹 / About Lawyers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曾擔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行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行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生訴訟等。林律師亦有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人權益、幫助當事人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科律師

【經歷】

曾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曾任私立逢甲大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科目民法概要)
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民國109、110年度)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第10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外聘委員
現任竑德法律事務所台中所主持律師
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彰化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彰化分會扶助律師
111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專家學者
東海大學109年度家事律師專業培訓考核通過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112年度培訓)

【專業領域】
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等家事事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公司法律顧問。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社長、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人、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勞資關係促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台中市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常務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經歷】
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李欣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李欣玲律師曾擔任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蔣根煌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公益上,受台中潭雅神扶輪社邀請於臺中市和平區自由國小、大雅區六寶國小為反毒、反霸凌宣導,透過參與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呈御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論著】
民事、家事、刑事訴訟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東海大學講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 Preclusion Effectinthe First Instanc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its Constitutional 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陳曉芃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曾於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實習期滿後即於該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並累積一定訴訟實務經驗,擅長刑事案件實務,以詐欺、毒品危害防制為大宗。目前沉浸於民事、家事領域中,期望增進所學,得為當事人突破人生困境。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甲組碩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鼎譽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刑事、民事、家事事件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彭宇晨 實習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於臺北大學刑事法組,具有司法行政事務經歷。期許自己能以自身所學,維護當事人權益。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調司法院辦事法官助理
調司法院辦事聘用專員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十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靜宜大學兼任講師
逢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林筠家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行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

【學歷】
弘光大學幼保系

【經歷】
群立法律事務所助理 法碁國際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事務所一覽 / Our Office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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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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