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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予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心得分享-王翼升律師

參予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心得分享-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103年08月03日王律師參加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之「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教育訓練課程。此次進修課程由放開心身心精神科診所院長、臺北國泰精神科兼任主治醫師、石碇衛生所心理門診主治醫師何俊憲醫師主講。
這次一整天教育課程,先是了解常見精神疾病、再介紹如何與精神病患相處,最後則是傳授、介紹情緒管理方法。
王律師在寫這次參加「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教育訓練課程」之心得分享時,實在不知道該如何切入,因為每一分每一秒我覺得都很精彩及值得分享。為什麼這樣說呢?主是是因為,藉由這次的課程,我才知道,精神疾病的成因、苦。也才學習到該如何與精神病患相處。依世界衛生組織﹝WTO﹞預測,2020年,憂鬱症成為第二大損害人類健康之疾病,所以又稱為藍色風暴。因為律師與當事人間必須存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度,倘若WTO預測趨勢正確,那律師往後之當事人勢必有一定比例是患有精神疾病,那律師為了要作出完備之訴訟策略,就必須要學習、了解常見精神疾病,並學習如何與精神病患溝通、相處。我想這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這次教育訓練課程之目的。在天人交戰後,王律師決定,就課程之講義及筆記,就超級實用部分,跟各位分享。
一、常見精神疾病介紹:
1.為什麼會有憂鬱症?遺傳{長輩有,遺傳的機率有10%}、體質、個性、環境壓力。
2.憂鬱症病人最討厭聽到的一句話「想開一點!!!」
3.如何安慰憂鬱症?如果我是你,我也會一樣的難過,你真得很辛苦。{完全的同理心}
4.有幫助的飲食:Omega-3的魚油、香蕉。
5.所以要多陪陪他、帶他出門,以免他變的越來越自閉。講座有說,假如病患真的不願意,那應該循序漸進,例如:好!那我們今天不要出門,但我們站在窗邊曬個太陽10分,這樣就好。因為多曬太陽,增加血清素。
6.治療最有效方式:合併藥物及心裡治療。至少要維持治療劑量六個月。為什麼藥治療半年以上,因為復發機會高,兩年內大約有35%的人會復發;12年內則有60%的人會復發。
7.強迫症是要影響生活才符合。講座舉個例子是,假如因為出門要檢查水電檢查到十幾二十次,檢查到都遲到了,還在檢查,那才符合。假如只是多檢查一兩次,那只是強迫行為。
8.最簡單的治療:腹式呼吸法,大量的吸氣到腹部鼓起來,然後再慢慢的吐氣。但吐氣是吸氣的兩倍時間,這樣才算的上是「慢慢吐氣」。
二、精神病 躁鬱症人格違常:
1.自殘,其實是以痛止痛、快感,只有在痛的時候,才覺得有活著感覺。
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亞斯伯格症:
1.遺傳因素佔了六成。
2.行為治療:用獎勵的方式鼓勵其專注。講座有提到,這個獎勵要及時,要不然可能沒有效果。且有搭配補償措施{因為可能會失敗}。「重視過程,不重視結果」
3.有幫助的飲食:Omega-3的魚油{EPA+DHA至少1000mg}
4.亞斯伯格症的重點是,它不是病,只是特徵不一樣。只要把他放在對的位置,那或許會有不同的人生,或是激發出異想不到的成果。
四、如何與精神病人相處:
1.「沒有瞭解,就只能誤解。」
2.最好的一句話「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但我真的為你難過」{同理心}
3.我們無法幫別人過他的人生也不能承擔他選擇的後果,這也是富爸爸教我的一課:「不要與向你討教,但又不聽你意見的人爭執,盡快結束和這種人的對話,並且重新回到自己的正事上來。」
4.在怎麼對的話 需要被人聽進去才重要,所以在面對人家吵架時一定要先忍住想要分析責任的衝動。所以要如何化解預設立場呢?讓對方感覺到你是願意理解他的!用「你」、「他」代替「我」。重複對方的話。直接說出對方的想法。
5.面對表達自殺個案:不要去問為什麼!!!問自殺的場景{用什麼方式?}來評估到底是否有立即的風險。有的話,趕快通報,自殺守門員。
6.帶有力量的問句!!!舉例:一直戒菸失敗感到沮喪。問句→為何可以願意少抽一點?為何有幾天可以不抽?
7.一樣的話語,語氣很重要!!!
8.不要被表面蒙蔽,嫌貨才是買貨人!!!
9.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我們無法滿足所有的人、作好承受某些批評的準備{這樣做不是棄人不顧不就很狠毒嗎? 保有自我!也可幫助對方。}。
10當我們情緒不好時該如何做?「以慢打快、以靜制動」
五、失眠與壓力調適:
1.一天要睡多久才夠?6~8小時,但究竟需要多少,因人而異,以自己精神好的那天睡幾個小時為主。
2.固定起床、上床的時間都很重要。假如真的沒辦法,一定要固定起床的時間。
3.睡前不能做的事情:看手機!{因為裡面的藍光會使退黑激素<讓我們想睡的激素>停止分泌}。有幫助的是,睡前看書、聽音樂。
4.躺床30分鐘睡不著該如何?離開床!!!因為「睡眠制約」在床清醒太久,會有恐懼。
5.沒有壓力最好???過高、過低都會限制我們的成就,假如能力到90分,那目標就設定95分。
很開心能參予那麼專業及實用的演講,這堂教育課程,除了讓我更認識精神疾病外,更學習正確與精神病患相處、對話之心態及技巧。當然,收穫最大的是如何以正面的態度及方式紓壓。我想以一句話作為心得分享的結語「沒有瞭解,就只能誤解」。

什麼是會計鑑定?有什麼功能及效益?-王翼升律師

什麼是會計鑑定?有什麼功能及效益?-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103年08月02日王律師參加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辦之「財物及會計鑑定對爭訟案件解決的功能及效益」進修課程。此次進修課程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國佑會計師主講。
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鑑識會計一詞,主要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24~340條鑑定之規定。亦即,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由法院選任具備特別學識經驗之人為鑑定人。
在參與進修課程以前,王律師以為會計鑑定是不是僅只於指由鑑定人鑑定財報、會計帳是否正確。上完課以後才發現其應用之處更是廣泛。
會計鑑定能協助爭訟案件很廣,舉凡於掏空公司資產調查、賄賂與貪污調查、不實財報調查、商用合約遵循調查、公司清算資產調查、內線交易調查、商業活動糾紛求償...等。簡單來說,只要是跟錢、數字有相關的都能請求會計鑑定。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是,那這樣還需要律師做什麼?主要是因為許多專業部分需要由更專業的人士來協助。講座舉個例子「一外商企業為一臺灣企業建置廠房設備,但該臺灣企業認為相關廠房設備未達堪用標準,故要求該外商企業進行測試檢修,並求償其因工程延誤所產生之額外成本與費用」,在這個案子涉及多項複雜之求償主張{例如:工程延誤期間正常人力編制之成本與費用、測試檢修相關配合人員之成本與費用、工程延誤期間相關廠房設備之保險費用、委外檢測、技術顧問及訴訟費用...等},即需要根據財務會計專業以、合理商業判斷及充分了解爭訟背景之專業人士協助始能作出完備之請求。
另外,與會律師有提出一個問題是,在訴訟上有會計鑑定之需求,發函予會計師全聯會請求推薦名單,但最後全聯會竟然無法推薦,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講座即作出回應是,因為會計師全聯會尚未有輪值制度,所以有時候推薦時可能有避嫌之疑慮,這個部分,建議律師,在聲請時即設定條件{例如:幾個合夥會計師組成事務所、有曾從事會計鑑定之經驗...等},以避免上述之問題。
很開心能參予那麼專業、實用及實務的演講,往後在遇到比較複雜且需要更專業人士協助之案子,一定要利用此調查證據方法協助當事人。

管委會得否限制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王翼升律師

管委會得否限制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最近王律師參訪許多公寓大廈發現,有些管委會會限制住戶,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不得停機車、腳踏車及雜物,這個限制合法嗎?因為或許有人想,這是我買的車位,為什麼我不能自由使用?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依台內營字第 143377 號釋示:(四) 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王律師:依台內營字第 143377 號釋示之見解,管委會不得限制停車空間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王翼升律師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跟各位介紹下面兩個函釋及兩個判決,主要目的是要提醒,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通知,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一定要注意,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程序始為合法!
※內政部102.7.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7662號函{發布日期:2013-07-15}
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分別為信託法第1條、第22條所明定,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信託法第22條立法理由一參照)。是以,依信託法第1條及第22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項。
二、又按「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第7款、第27條第1項所明定,是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受託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之行使及計算,依條例第27條規定辦理,本部94年11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979號函已有明釋。
※內政部營建署103.2.10營署建管字第1032902138號函{發布日期:2014-02-10}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另按「另依經濟部94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400576240號函示,『按公司為法人一種,並無自然實體,應指派代表人行使權利。』,至有關上開法人指派代表人之相關事宜,請依經濟部95年3月27日經商字第09500532900號函檢送該部79年1月31日商216577號函略以『...該代表人與法人間,乃該代表人受任為法人處理事務,其性質應為民法上之委任,該代表人向公司辦理相關事宜,應檢具何項文件,係屬公司內部事項,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宜委諸公司自行決定,由法人或代表人出具足資證明其委任之關係文件以憑辦理。』之規定辦理。」本部95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50056147號函(如附件)已有明釋,故區分所有權人如為法人,其指派代表人行使權利時,該代表人係受任為法人處理事務,非屬條例第27條所稱「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情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簡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意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至於公寓大廈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明文規定,該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而公寓大廈住戶之性質雖屬非法人團體,惟由其性質觀之,已與社團法人相當接近,故關於其意思決定機關所為決議之效果,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56 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效力之規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年訴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明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而觀其公寓大廈住戶之性質,雖為非法人團體,惟應可認和社團法人相近,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效力未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明定,自可認有類推民法之適用,故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等違反約定時,自屬無效。」
王律師:如同先前跟各位介紹﹝沒有繼承人或沒有信賴的繼承人,晚年怎麼辦!?http://liperlin.pixnet.net/blog/post/120016769﹞,因為社會變遷及房價水漲船高的關係,王律師相信信託契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係法人之情形恐會日趨增多。且現在建商推的建案,越推越大,區分所有權人也越來越多{現在一個社區4、5百戶都很正常了;新北市新店「美河市」社區,總共2395戶!},所以作為公寓大廈最高意思機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也必須越來越嚴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通知,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一定要注意,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由其指派代表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其權利,始符合通知程序規定之要求。假如違反呢?依近期實務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年簡上字第 154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年訴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類推民法56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違反時,所作成決議自屬56條第一項之「得撤銷」之決議。那就嚴重啦!所以通知時一定要特別留意【「魔鬼藏在細節裡」,據稱這是郭台銘先生常掛在嘴邊的座右銘之一。】
PS:雖然王律師所引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年訴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意旨是說「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等違反約定時,自屬無效。」,然王律師認為應係民法56條第1項「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之情形,那即屬「得撤銷」之決議。
 

公寓大廈住戶積欠之管理費,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之規定? -王翼升律師

公寓大廈住戶積欠之管理費,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之規定? -王翼升律師  |   (04/26/201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認為,「管理費」既然是一年以下定期性給付債權,管理費請求權自屬民法第126條所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有前開5年時效期間之適用。也就是說呢,如管理費是定期地月繳、季繳,那管委會自得向住戶請求繳納管理費開始起算,倘五年內都沒有向住戶請求,那公寓大廈住戶即得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拒絕給付」。
王律師:「管理費」幾乎是管委會收入主要、最大宗來源,所以對於住戶「管理費」的催繳,不得不積極。且管委會在催繳「管理費」時,應搭配先前跟各位介紹之「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可以!」﹝http://liperlin.pixnet.net/blog/post/152026255﹞。這樣就萬無一失拉!依王律師的經驗,買房子前,一定會看社區管理費繳納狀況{通常物業管理公司都會張貼在電梯口、電梯理或公布欄},畢竟許多社區事務推動{例如:修繕、清潔、公設維護、汰舊換新},假如管理費沒有欠繳狀況很嚴重,那直接產生下來疑慮,進而影響到房價:1.管理費欠繳嚴重,那往後需要花費大筆時,實在很難再跟住戶收{大筆花費例如有,大樓要拉皮、防水工程、維修更換電梯...等}2.空屋率高{為什麼會這樣講呢?因為假如真的入住,為了社區好或是每天都會被提醒狀況下,其實欠繳的機率較為低}3.欠繳率一定會越來越高{有人可以不繳,一樣可以享受社區的服務,為什麼我要繳的聲音就出來了...}。
所以!本文主要提醒的是,為了社區永續發展及社區價值,管委會催繳管理費要積極且面要廣[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法律問題:公寓大廈住戶積欠之管理費,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之規定?肯定說。按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凡屬上項定期給付債權,即有該條之適用,無庸當事人就此有所約定,且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960號著有判例參照)。又公寓大廈之住戶繳付管理費,係依據區分所有權人做成之決議或自治決議所訂定之管理規約,係基於區分所有權人合致之意思表示所成立之契約關係,亦即,每位住戶對於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皆有要求繳付管理費之請求權,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則係來自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代為收取,是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管理費為按月或按季繳納,自屬於不及於1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而有民法第 126  條規定之 5  年時效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1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判決參照)。又公寓大廈住戶就共同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等負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並基於住戶之合意,相隔一定期間反覆繼續而為給付,依其性質,屬定期給付(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94年度上字第380號判決參照)。復按民法第126條所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1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605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判決參照)。查系爭管理費既係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且每次以1個月期間之經過順次而發生,依前開說明,管理費請求權自屬民法第126條所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有前開5年時效期間之適用,應可認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參照)。」

  服務內容 / Services



「我們為您提供最專業、最有效率的服務」

訴訟、仲裁及爭議解決
包括民事、刑事等訴訟業務、以及各種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或相關業務。
非訟業務之服務
包括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各項非訟之業務、以及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等法律文書相關業務。
勞資爭議解決
勞資權益之分析與問題之解決、陪同列席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勞資糾紛等相關訴訟處理。
智慧財產權事件
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法律權益之分析、相關契約之擬定,以及因此所生之各項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業務。
法律相關諮詢服務
提供案件事實相關法律爭點之分析、規劃並提供應採取法律措施之意見、出具律師法律意見書。

  律師介紹 / About Lawyers



「我們的律師 / 顧問陣容」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勞動部勞動⼒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曾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訴訟等。此外,林律師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權益、幫助當事⼈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蘋果日報臉書粉絲團諮詢律師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法律諮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演講講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律諮詢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103年度中小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講師
迦碩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職業順練中心特聘講師
王立任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吳瓊華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蔡其昌立委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臺灣臺中地⽅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諮詢律師
逢甲⼤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家事、消債專科律師
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亦獲聘⾏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澎湖縣政府、臺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之法律顧問。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社長當選人、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
台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勞資爭議仲裁⼈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法律顧問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寢具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法律顧問
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法律顧問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丁聖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合夥律師。大學及研究所學習之領域,除傳統法學外,亦攻讀智慧財產權,對於著作權、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等領域有所鑽研,且曾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內,輔導並協助當事人處理家事及民事案件,因此對婚姻、家暴、監護權、繼承權等案件相當熟稔。此外,對於常在大眾生活周遭所發生的民事案件,如侵權案件、不動產糾紛,也有相當的承辦經驗。平常生活熱愛騎單車、路跑、看電影。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銘傳大學法學學士科技法律組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欣揚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訴訟輔導
蔣根煌議長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國際獅子會300B2區會長聯誼會法律顧問(2016-201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律顧問
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北、桃園、嘉義﹞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律師見證(以房養老貸款、契約見證等)。

  李聖鐸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擅長刑事案件實務,民事則以土地、家事案件為大宗,且不定時承接公益案件,服務人群。

【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委基金會執行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土地案件、家事案件、勞資爭議事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常銘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擅長刑事告訴代理、被告辯護,以及不動產買賣、房屋裝修、鄰地糾紛爭議之處理,不定期至大專院校講授法律知識課程,推廣各項專業領域之法治教育。公餘時積極參與協助公益案件,提供弱勢者無償之法律扶助,並持續進修研習最新之法令與實務見解,以期為當事人提供更全面且有深度的法律服務。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金鐘法律事務所律師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治教育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律顧問
南投國際青年商會法律顧問
南投縣新住民愛心關懷協會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中、彰化、南投﹞
台中、彰化、南投地方法院義務辯護
許淑華立委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陳翰立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張維華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104學年度崇右技術學院智慧財產權宣導講座講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專業領域】
刑事案件辯護、民事家事訴訟實務、勞資關係爭議、中小企業法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PreclusionEffectintheFirstInstanceofCivilProcedureanditsConstitutional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政緯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在學期間即曾於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服務,協助民眾處理各式法院訴訟及非訟程序。除擅長民刑事案件外,過往於金融領域的歷練,對金融刑事及金融消費爭議等相關事件均十分嫻熟。執業時除了積極吸收法律新知外,也廣加參與公益案件,不忘從事法律工作的本質與初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
信託業業務人員

【經歷】

玉山商業銀行洗錢防制專責人員
兆聲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金融刑事案件(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勞資爭議事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林奕廷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後於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並積累⼀定之訴訟實務經驗,主要辦理之案件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對⼯程案件有⼀定之處理經驗。期許能以自身所學,為當事⼈的權利奮⾾。興趣為健身、調酒。

【學歷】
國立臺灣⼤學法學學⼠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程案件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消費爭議實務。

  湯建軒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東海大學法律系;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主要接觸領域為憲法及行政法,曾擔任多位教授的助理,從事多樣法律議題研究。興趣為運動、咖啡品嚐。

【學歷】
東吳⼤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
東海⼤學法律系學⼠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經歷】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東海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國家考試讀書會講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獲聘南投地⽅法院檢察署修復促進者(103 年 6 月∼103 年 12 月)
獲邀⾄南投林區管理處講授林地法律相關課程(105 年 11 月)
獲邀⾄臺北律師公會分享企業律師執業經驗(106 年 5 月)
代表臺灣銀⾏赴美國紐約參加紐約梅隆銀⾏ 2019 年全球客⼾⾦融服務研討會(108 年 6 月)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立委臺中清⽔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 月迄今)
陳柏惟立委臺中霧峰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0 迄今)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蔡孟娟 法務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負責協助律師處理並彙整各類案件資料,包含:給付工程款、債務清理條例、國家賠償、家事案件、履約爭議、訴願與其他各類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並與客戶進行聯繫及討論。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職務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業務助理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業務助理
武燕琳律師事務所助理
立群聯合律師事務所助理

  吳博萱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處理法律及行政事務,輔助律師蒐集案件相關證據資料及研析實務見解,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及必要討論。曾於法院擔任工讀人員,協助提存辦理、民事分案及調解、民事執行等作業。私下熱愛音樂賞析、攝影、旅行。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靜宜大學法學士

【經歷】
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
南投地方法院工讀人員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吳雅如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奘⼤學法律系

【經歷】
⽞奘⼤學法律服務社
法律扶助基⾦會台中分會職代
維權法律事務所助理
信安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事務所一覽 / Our Office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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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資訊 / Contact Us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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