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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不配合怎麼辦?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不配合怎麼辦?  |   (04/09/2023)

法院為監護(或未成年人監護選定、另行選定、改定之裁定),或輔 助宣告時,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願意配合怎麼辦?

 

首先我們先了解,當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民法第1099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因此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願意配合,將無法完成完成「向法院陳報已開具之財產清冊」。

 

那未完成「向法院陳報已開具之財產清冊」之手續,會怎麼樣呢? 如監護人將不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只能為「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且如果要向法院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裁定」時,法院恐亦以無踐行「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 為由駁回聲請。

 

怎麼辦呢?可以向法院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條依據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06條之11項等相關規定,由監護人或民法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等聲請法院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
「主文:改定關係人OOO(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類推適用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1、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

2、然現行民法除就「監護人」有前揭事由,而設有該等規定以資因應外,另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有類此情形,究應如何解決,未見明文,惟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倘無故延宕或遲未陳報,反可能嚴重影響其受妥善照顧及安養等權益,故為保護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基於相類似者,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類此事由,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06條之11項等相關規定,由監護人或民法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等聲請法院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簡言之,如果「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開立財產清冊時有無故延宕或遲未陳報等情事,那得向法院依民法第1106條之11項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參考資料:

台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書狀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09

遺囑 特留分

什麼是特留分?遺囑可以任意分配遺產嗎?  |   (03/19/2023)

 
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那特留分是什麼呢?】
法律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怎麼依照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都必要保留一定比例給予法定繼承人。
 
【何人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多少?】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舉例:
被繼承人〔亡者〕有配偶、兩位子女。那配偶、兩位子女各1/3。
被繼承人〔亡者〕無配偶〔離婚〕、兩位子女。那兩位子女各1/2。
被繼承人〔亡者〕無配偶〔離婚〕、兩名子女,但一位子女先往生,留有兩名孫子、一名子女〔生存〕。那兩名孫子各1/4、子女1/2。
被繼承人〔亡者〕有配偶、無子嗣、父母〔生存〕。那配偶1/2,父母各1/4。
…..如無遺囑狀況下,應繼分為多少,依照民法第1138條至民法第1144條可知。
 
【若有遺囑呢?此部分就要考慮到,有無侵害特留分,那特留分為何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舉例:
被繼承人〔亡者〕有配偶、兩位子女。
那配偶、兩位子女之應繼分各1/3,那各自特留分為1/6〔1/3×1/2〕
因此,無論被繼承人〔亡者〕遺囑怎麼分配,都至少要把遺產的1/6保留給各繼承人。
有其他更多例子,可以參考『新北地院,特留分如何計算?其比例額是多少?』一文。
 
【有特留分的規定,被繼承人〔亡者〕在遺囑時,沒有遵照特留分規定怎麼辦?】
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被繼承人〔亡者〕還是可以照寫遺囑,簡言之被繼承人〔亡者〕還是可以不管特留分照樣以遺囑方式把遺產分配給想給的人。只是,一旦法定繼承人知道後,可以在兩年內向「分配之人」請求返還「被侵害的特留分數額」。換言之,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必然會發生訴訟,或是被推翻。因為如果被侵害特留分的法定繼承人無意見,或是知悉後超過兩年內都沒去請求,那該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
 
【子女真的不孝,或是跟兄弟姐妹感情不好,一定要分給他們嗎?特留分真的好奇怪!有其他辦法嗎?】

宣告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善用贈與制度
死亡前,以贈與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降低遺產數額。畢竟特留分只是比例的問題,如果遺產只剩100元,那特留分還有意義嗎?或是沒有遺產,只剩債務,那特留分還是重點嗎?實務上比較常見的,就是善用每年免稅額的制度。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244萬元為限,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為220萬元。
 
特留分確實是一個特別的制度,坦白說,站在一個自由處分財產的立場,死亡前要給誰,至多只要考慮贈與稅的問題而已,為什麼死亡後法律還要規定要留有一定比例給繼承人?如果好奇為什麼有這個制度,或是特留分制度的意義,可以參考黃詩淳教授〈特留分意義之重建:一個法制史的考察〉一文,這篇文章從法制史的角度去探討與介紹。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319日】 

發現未經核准電信基地台 可以請求拆除嗎?可以請求賠償嗎?

實務見解分享  |   (03/12/2023)

北巿李姓住戶等21人認為鄰居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私設基地台,向鄰居及電信公司求償210萬元。一審判住戶敗訴。二審以難認定有違法侵權行為,仍判住戶敗訴。判決指出,台北巿大安區某社區大廈的21名住戶提告主張,陳姓鄰居將社區的房子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擅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電信公司在房子裡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中央社記者劉世怡2022/7/24

 

若不確定該電信基地台是否為合法,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確認,因為依照電信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電信基地台需要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未經核准之電信基地台又稱為黑站。

 

【如果發現黑站如何處理?】

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規業者恐因電信管理法、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受有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狀況是,管委會租給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但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或是屋主未經管委會將房子租給業者當作基地台〔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

 

【除了請求黑站拆除並且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罰外,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可知,若電信公司使用之射頻設備係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那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設置黑站」行為有造成何種損害,否則法院認為「無從認其所設基地臺傳遞之電磁波對上訴人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構成加害行為,自難僅憑系爭電信公司或甚至被上訴人有前揭法規違反情事,即認定渠等對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

 

參考:

電信法第33條:

1: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

2: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3: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33條第1項第2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

電信管理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核准: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定辦法有關電臺設置、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3電信基地台藏大廈住戶求償210萬元敗訴-中央社記者劉世怡2022/7/24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312日】

良民證是什麼?不小心觸法還可以申請嗎?

良民證  |   (03/10/2023)

博士生酒駕被逮! 申請不到良民證美國留學夢碎〔民視新聞/蘇晟維、陳家祥 高雄市報導〕高雄一名國立大學的博士生,去年6月跟同學喝完酒後,騎車上路,遭到警方攔檢,酒測值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法官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但這名學生才發現,繳完罰金會留下刑事紀錄,無法取得良民證,美國留學夢碎,連國科會計畫也泡湯,只能上訴拜託法官開恩。

 

【良民證是什麼?】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核發「個人有無刑案紀錄之證明」,亦稱良民證。良民證的精確用語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何之申請,如何核發皆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範。

 

【良民證的用途?】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用途很廣,比較常見的即是求職,甚至有些社區規約規定,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亦需要提交。申請律師證書亦需要提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依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資訊室統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之比率分析如下:

1.求職:70%

2.移民:10%

3.留學、簽證(商務、觀光):5%

4.曾住本國外籍人士辦理第三國居留簽證:5%

5.外籍人士辦理本國永久居留:3%

6.泰緬越南及辦理本國身份證:2%

7.領養子女:1%

8.創業(開設公司行號、補習班…):1%

9.自我查核:1%

10.其他用途:2%

 

【良民證用途那麼廣,不小心觸法怎麼辦?】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良民證如何申請?】

一、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

二、如果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三、如有(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情形,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不予核發。

 

申請網址:

https://eli.npa.gov.tw/E7WebO/E701/E701A01A_01.jsp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88

其他參考資料:

https://nit.taipei/cp.aspx?n=89AC8344B7FFFFF0

https://tw.news.yahoo.com/博士生酒駕被逮-申請不到良民證美國留學夢碎-103102555.html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310日】

 

製作遺囑時,記得在附件附上見證人的身分證明,以免持遺囑於繼承登記時,遭地政機關要求命補正

實務見解分享  |   (02/23/2023)

有民眾諮詢表示,欲持代筆遺囑至地政機關登記時,因為沒有見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遭地政機關要求命補正。

但依照民法規定,製作遺囑時,『需要附上見證人的證明文件』並非法律規定,因此我請民眾詢問地政機關依據,地政機關提示依據〔如圖〕,作為要求補正依據。

此時不能說地政機關之主張無理由,因為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1 點第一項「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除該遺囑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外,應提出身分證明,供地政機關審查。」但第二項又規定「前項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換言之,其實地政機關只需要用地政事務所電腦即可確認,遺囑見證人是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事由。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好查嗎?坦白說,即使民眾有附上身份證明文件,至多也只能查「一、未成年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反而是由地政機關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1 點第二項才能實際確認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事由。所以該機關承辦人刻意忽略第 71 點第二項,而要求民眾提出「見證人的證明文件」之心態為何,實在令不解~

但王律師建議,與其把時間花費在與地政機關交換或提醒還有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71 點第二項上,還不如製作遺囑時,記得在附件附上見證人的身分證明,以免持遺囑於繼承登記時,遭地政機關要求命補正。

 

參考: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王翼升律師:本文僅供參考之用,如涉及個案,仍須以個案個別認。本文係依據發行日期有效之法規撰寫而成,日後法規如有修正,恕不更新本文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 :2023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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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佳怡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並擔任勞動部勞動⼒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之中小企業⼈⼒提升計畫講師,以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 林律師過去曾在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專辦民事強制執⾏業務以及非訟案件,故對於相關案件之處理⽅式及相關流程,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除此之外,林律師亦曾多次代表中部地區知名建設公司進⾏契約審議,以及處理買賣不動產所⽣訴訟等。此外,林律師不定期接受政府機關、私⼈公司或社團法⼈等邀請參與法律知識訓練課程及演講,並接受知名報紙之採訪,並持續、不斷精研新近法律實務見解,希望能維護當事⼈權益、幫助當事⼈早日順利圓滿解決紛爭。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2008年律師高考及格
2008年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及格

【經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蘋果日報臉書粉絲團諮詢律師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法律諮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律諮詢服務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演講講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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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碩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職業順練中心特聘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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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瓊華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蔡其昌立委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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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諮詢律師
逢甲⼤學財稅系、會計系兼任講師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家事、消債專科律師
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王翼升 律師

【律師簡介】
王翼升律師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除了執⾏律師業務外,亦不斷於學術、專業領域與公益努⼒。
學術上,王翼升律師目前於東海⼤學法律學院攻讀博⼠學位,除多次於台中律師公會「中律會訊」發表⽂章外,亦熱衷教學,先後擔任雲林科技⼤學專題講座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委員、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東海大學〔證券法規、商事法〕講師。
王翼升律師先後獲聘台中、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臺中分處、中港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及勞資爭議仲裁⼈、台中市政府勞⼯局調解⼈及法令宣導講師、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勞⼯、家事、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社團法⼈臺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南投律師公會理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審查委員,亦獲聘⾏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澎湖縣政府、臺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之法律顧問。
公益上,王翼升律師先後擔任 3461 地區 C-3 分區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社長當選人、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2016-19〕、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會長〔2017-18〕,透過參與優質社團從事社會公益。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班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
台中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南投地⽅法院義務辯護
經濟部加⼯出⼝區管理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勞資爭議仲裁⼈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臺中市政府勞⼯局獨任調解⼈
臺中市政府勞⼯局勞動基準法法令宣導會講師
財團法⼈法律扶助基⾦會扶助律師﹝桃園、台中、南投﹞東海大學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課程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理事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法律顧問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寢具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食材安全促進協會法律顧問
臺中市潭雅神⼯業廠商協進會法律顧問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衛⽣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國家賠償審查委員
澎湖縣政府法律顧問
臺中市政府勞⼯權益基⾦審核小組審核委員
臺中市政府勞⼯局職業災害勞⼯⾏動律師到宅服務計畫⾏動律師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業務聯繫發展委員會委員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台中律師公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題講座教授
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科技法學論叢編輯助理
嶺東科技⼤學講師﹝設計相關法規﹞
朝陽科技⼤學講師﹝民法﹞
中國⽂化⼤學華岡法律服務中⼼總幹事
3461 地區 C-3 分區 台中潭雅神扶輪社秘書
國際獅⼦會 300C1 區台中市亞太獅⼦會副會長
臺中市⽂⼼國際青年商會2018年會長
【專業論著】
期刊論⽂:
1、王服清、王翼升,論「非法律夫妻關係者」的⼈⼯⽣殖權之正當性--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作為論證基礎, ⾼⼤法學論叢 ,第 7 卷第 1期, 100 年 9 月。
2、王翼升、吳恆輝,少了外籍勞⼯妊娠檢查,多了三⽅⾼度風險-配套完善,才能真正羅時國際⼈權,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3 期,105 年 3月。
3、王翼升,再延長⼯作時間超過⼆小時之⼯資,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19 卷第 5 期,106 年 5 月。
4、王翼升,視為撤回起訴之情形,法院應准予退還裁判費之聲請,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2 期,108 年 10 月。
5、王翼升,⼈⼯⽣殖法部分條⽂修正草案〔院總第 1586 號委員提案第 15405號〕初探,中律會訊雜誌,中律會訊第 22 卷第 6 期,109 年 12 月。

博(碩)⼠論⽂:
王翼升,「非法律配偶關係⼈⼯⽣殖權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論⽂,99 年 6 月

研討會論⽂:
王服清、王翼升,「我國『法律夫妻關係』的後代⽣殖權之正當性質疑與檢討——以『英國⼆○○⼋年⼈類受精與胚胎法案』作為論證基礎」,2010 年第⼗四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國立交通⼤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新⽵,99 年。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企業顧問、契約審閱及撰擬。

  丁聖哲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合夥律師。大學及研究所學習之領域,除傳統法學外,亦攻讀智慧財產權,對於著作權、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等領域有所鑽研,且曾在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內,輔導並協助當事人處理家事及民事案件,因此對婚姻、家暴、監護權、繼承權等案件相當熟稔。此外,對於常在大眾生活周遭所發生的民事案件,如侵權案件、不動產糾紛,也有相當的承辦經驗。平常生活熱愛騎單車、路跑、看電影。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碩士
銘傳大學法學學士科技法律組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欣揚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訴訟輔導
蔣根煌議長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國際獅子會300B2區會長聯誼會法律顧問(2016-201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律顧問
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北、桃園、嘉義﹞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非訟事件、智慧財產權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律師見證(以房養老貸款、契約見證等)。

  李聖鐸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數家公司之法律顧問,擅長刑事案件實務,民事則以土地、家事案件為大宗,且不定時承接公益案件,服務人群。

【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委基金會執行委員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土地案件、家事案件、勞資爭議事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常銘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擅長刑事告訴代理、被告辯護,以及不動產買賣、房屋裝修、鄰地糾紛爭議之處理,不定期至大專院校講授法律知識課程,推廣各項專業領域之法治教育。公餘時積極參與協助公益案件,提供弱勢者無償之法律扶助,並持續進修研習最新之法令與實務見解,以期為當事人提供更全面且有深度的法律服務。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刑事法組)
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金鐘法律事務所律師
南投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治教育委員會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律顧問
南投國際青年商會法律顧問
南投縣新住民愛心關懷協會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中、彰化、南投﹞
台中、彰化、南投地方法院義務辯護
許淑華立委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陳翰立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張維華議員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104學年度崇右技術學院智慧財產權宣導講座講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

【專業領域】
刑事案件辯護、民事家事訴訟實務、勞資關係爭議、中小企業法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

  廖泉勝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於國立政治大學就學階段曾參與司法院智識庫民事訴訟法類裁判之建置;復於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及實任期間亦積累一定之訴訟實務經驗,其後亦曾參與臺灣⾼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之預審工作。興趣為閱讀、音樂賞析。刑事法學者黃榮堅教授曾云「自由的堅持之所以可貴,是因為這在現實裡往往需要有十足的勇氣與意志力。」,竑德法律事務所將伴您勇於追求及堅持屬於您的自由與權利。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民事法學組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講師
彰化縣政府勞工權益講師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論著】
廖泉勝,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ThePreclusionEffectintheFirstInstanceofCivilProcedureanditsConstitutionalControl),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106年。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智慧財產權實務、就業服務法實務、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吳政緯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在學期間即曾於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服務,協助民眾處理各式法院訴訟及非訟程序。除擅長民刑事案件外,過往於金融領域的歷練,對金融刑事及金融消費爭議等相關事件均十分嫻熟。執業時除了積極吸收法律新知外,也廣加參與公益案件,不忘從事法律工作的本質與初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
信託業業務人員

【經歷】

玉山商業銀行洗錢防制專責人員
兆聲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扶助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金融刑事案件(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勞資爭議事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張莠茹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學期間即於新⽵⼤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擔任⼯讀⽣,學習與觀摩辦案⽅式,復於苗栗饒斯棋律師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其後於林坤賢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擅長民事案件實務,以不動產、⼯程、家 事案件為⼤宗,因熱愛臺中這個城市,決定在臺中深耕與職業。

【學歷】
國立中正⼤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眾聯合法律事務所⼯讀⽣(在學期間)
饒斯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林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林奕廷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國立台灣⼤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後於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並積累⼀定之訴訟實務經驗,主要辦理之案件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亦對⼯程案件有⼀定之處理經驗。期許能以自身所學,為當事⼈的權利奮⾾。興趣為健身、調酒。

【學歷】
國立臺灣⼤學法學學⼠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諮詢律師

【經歷】
真亮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程案件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消費爭議實務。

  湯建軒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畢業於東海大學法律系;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公法組,主要接觸領域為憲法及行政法,曾擔任多位教授的助理,從事多樣法律議題研究。興趣為運動、咖啡品嚐。

【學歷】
東吳⼤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班
東海⼤學法律系學⼠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現任】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台中市議員王立任服務處法律諮詢服務

【經歷】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東海大學法學院法律系國家考試讀書會講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重⼤刑事辯護暨告訴及⾏政訴訟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武陵 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具法律及社會學跨領域專業,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等多元經歷。期許自己不忘初衷,永遠保有對人與社會的深切關懷。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學士

【專業證照】
律師高考及格

【經歷】
國會記者
臺中市議會議員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企業經營顧問、公寓大廈管委會運行顧問。

  楊杰霖 律師【合署律師】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系

【專業證照】
律師⾼考及格

【經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助理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業領域】
民、刑事訴訟實務、家事事件實務、工程案件實務、消債案件、契約審閱及撰擬。

  陳凱翔 律師【合署律師】

【律師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從事實務⼯作已⼋年,前並曾服務於⾦融業,對於訴訟及非訟業務皆有相當的承辦經驗。

【學歷】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律學⼠(89 年 9 月∼93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93 年 9 月∼97 年 7 月)
中國⽂化⼤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108 年 9 月迄今)

【專業證照】
中華民國律師證書(103 臺檢證字第 11357 號)
國際公認反洗錢師證書(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NO.1000258321)
中國⼤陸反洗錢合規官證書(CCFTAML201707001)

【經歷】
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受僱律師(103 年 1 月∼104 年 8 月)
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法遵(104 年 8 月∼108 年 9 月)
竑德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108 年 9 月迄今)
獲聘南投地⽅法院檢察署修復促進者(103 年 6 月∼103 年 12 月)
獲邀⾄南投林區管理處講授林地法律相關課程(105 年 11 月)
獲邀⾄臺北律師公會分享企業律師執業經驗(106 年 5 月)
代表臺灣銀⾏赴美國紐約參加紐約梅隆銀⾏ 2019 年全球客⼾⾦融服務研討會(108 年 6 月)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立委臺中清⽔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 月迄今)
陳柏惟立委臺中霧峰服務處法律諮詢律師(109 年 10 迄今)

【專業領域】
⼀般民刑事案件、不動產與⼯程訴訟、家事事件、民事強制執⾏實務、離婚及身分等、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等。

  蔡孟娟 法務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負責協助律師處理並彙整各類案件資料,包含:給付工程款、債務清理條例、國家賠償、家事案件、履約爭議、訴願與其他各類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並與客戶進行聯繫及討論。

【學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職務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業務助理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業務助理
武燕琳律師事務所助理
立群聯合律師事務所助理

  吳博萱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處理法律及行政事務,輔助律師蒐集案件相關證據資料及研析實務見解,並協助律師與客戶進行聯繫及必要討論。曾於法院擔任工讀人員,協助提存辦理、民事分案及調解、民事執行等作業。私下熱愛音樂賞析、攝影、旅行。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會計與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靜宜大學法學士

【經歷】
靜宜大學法律服務社
南投地方法院工讀人員


  邱淑芬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撰寫簡要書狀、⾄法院辦理提存業務、整理案件資料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僑光科技大學法學士

【經歷】
僑光科技⼤學法律服務社
廉通法律事務所秘書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吳雅如 律師特助

【助理簡介】
現為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特助,處理⾏政與法律事務,追蹤案件進度、整理案件資料、協助律師聲請閱卷、撰寫簡要書狀等,並協助律師與客⼾進⾏聯繫。

【學歷】
⽞奘⼤學法律系

【經歷】
⽞奘⼤學法律服務社
法律扶助基⾦會台中分會職代
維權法律事務所助理
信安法律事務所助理
竑德法律事務所特助

  事務所一覽 / Our Office



「竭誠歡迎您的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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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資訊 / Contact Us



「我們竭誠歡迎與您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梁」

竑德律師事務所於 2014年 12月 8日成立,並於 2015年 1月 4日正式是為大家服務!
我們秉持著敬業、熱情的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若您有任何法律上的疑問或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我們會儘快回覆您並與您取得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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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78-932-321(王翼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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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ys613@gmail.com(王翼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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